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錢聰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公然猥褻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本案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180號被 告 A02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10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保安市場內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道路旁電線桿邊,公然裸露其生殖器便溺,適為王齡玄目擊報案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並有證人王齡玄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錄影畫面及錄影檔案在卷可證。觀之本件錄影檔案,被告便溺之地點是在人來人往之保安市場道路旁電線桿邊,被告顯有供人觀覽之意思。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董 和 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