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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紹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紹恩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載稱「嗣因」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嗣於民國114年10月8日18時55分許因」,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載稱「於警詢時坦承不諱」、第4、5行載稱「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部分,應分別更正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於114年9月中旬某日起,將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在其使用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後,至114年10月8日18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接續多次駕駛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上路,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其所購買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權利車,為逃避該車遭警方追查或拖吊,竟將其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向不詳賣家購買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在其使用之上開自小客車前、後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所為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及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品行(見本院卷第9-27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屬被告所有,且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212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314號被 告 洪紹恩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洪紹恩因其所購買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權利車,為逃避該車遭警方追查或拖吊,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向不詳賣家購買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並自114年9月中旬某日取得上開車牌後,開始將該偽造之車牌2面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之前側及後側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暨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因警方另案偵辦毒品案件,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洪紹恩,發現前揭偽造之車牌2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該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紹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號牌)鑑定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比對截圖6張、車號000-0000號車籍資料1份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本件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偽造車牌2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董 和 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 志 誠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