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泓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4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泓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編號1至5均含外包裝),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前有販賣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自由等犯罪前科之素行(見卷附前案紀錄表),暨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之如附件附表「品項」欄所示之物
,經鑑定後,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8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偵卷第34至35頁),而被告因持有該扣案物而違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前揭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又附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林峻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4273號被 告 盧泓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泓銓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7日某時許,在屏東縣恆春鎮墾丁某處,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毛毛」之男子,以新臺幣2萬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自斯時開始持有之。嗣因盧泓銓涉嫌詐欺案件,為警於114年9月10日5時2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所進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泓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搜字第317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8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附表所示之物均已扣案,其中編號1至5經鑑驗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編號6之K盤(菸盒,內含卡片1張)亦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8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入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錢 鴻 明檢 察 官 林 峻 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 萬 章附表編號 品項 單位 重量 所對應之扣押物品目錄編號 1 愷他命 1包 驗後淨重10.830公克;純質淨重8.855公克 編號11 2 愷他命 1罐 驗後淨重7.932公克;純質淨重6.392公克 編號12 3 愷他命 1罐 驗後淨重8.826公克;純質淨重7.232公克 編號19 4 愷他命 1罐 驗後淨重9.596公克;純質淨重7.415公克 編號19 5 愷他命 1罐 驗後淨重8.527公克;純質淨重6.867公克 編號19 6 K盤(即菸盒,內含卡片1張) 1個 無 編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