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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3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3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旻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旻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詐術獲取免於償還債主蘇連春借款之利益,使告訴人A02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屬不該。另審酌被告曾因詐欺犯行經判刑確定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見被告仍未記取教訓,一再犯罪,且本件金額非低,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應給予相當之處罰。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供稱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施用詐術所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又尚未償還告訴人,核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157號被 告 吳旻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旻東前曾協助A02申辦貸款,詎吳旻東因缺錢償還其個人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以清償貸款為由誆騙A02,致A02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依吳旻東之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92萬元至吳旻東之債主蘇連春帳戶(帳號詳卷),而以此方式詐得免於償還該筆92萬元債務之不法利益。嗣因A02發現受騙上當後,始報警處理。

二、案經A02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旻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證人蘇連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蘇連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被告吳旻東簽發給證人蘇連春之票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A02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3705號起訴書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所詐得免於支付92萬元債務之不法利益,係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