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5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5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麗玉選任辯護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麗玉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補充理由:

(一)被告知辯護人另具狀主張稱:被告曾麗玉係因告訴人乙○○本案房屋施工問題,認為可能造成被告之房屋結構受損、且有影響居住安寧之情事,為了保存施工現況及確認噪音情形,供後續民事訴訟及權利主張使用,才進入告訴人房屋內錄影蒐證,顯見被告之行為目的在權利保全及事實之確認,並不該當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要件云云。

(二)然:⒈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

由,『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即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需依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始具有社會相當性,而屬正當理由。

⒉本案中,被告與告訴人為房屋相鄰之鄰居,而被告稱告訴人

房屋因施工干擾被告之居住安寧,才進入本案房屋錄影蒐證等語,然查全卷,被告並未提出有何需即時進入本案房屋之必要相關物證,且若被告對於告訴人施工時間有認為「超時」或超過相關噪音檢測數值、空氣污染,應循行政或民事排除侵害等正當程序解決紛爭,而非逕行進入本案房屋;又被告若欲確認本案房屋施工現況,則理應告知本案房屋管領人或所有權人,由渠等同意或偕同進入,被告捨此不為,逕自侵入告訴人之屋內,難認具有正當理由,或主觀上無侵入住宅之犯意,且被告迄未釋明有何符合民法上自助行為之情形,故非當然得執此為由而進入他人之房屋,是被告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其犯罪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共貳罪)。

(二)被告所犯2次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或所有權之人同意,而擅入告訴人所有之本案房屋,其停留時間不長,但仍已侵害告訴人之住居安寧;並考量被告無前科紀錄,有其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犯罪時間不長,且本案房屋當時處於施工狀態,而尚未有人實際居住於此,而認所生法益侵害程度不高,及於警詢中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2罪均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且其犯罪手段及情節相同、罪責非難重複性較高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論罪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52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曾麗玉因不滿住處隔鄰房屋施工問題,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7日14時許及同年12月3日12時32分許,2次未經乙○○同意,擅自進入乙○○所有址設臺南市○○區○○0號之14房屋內,對在屋內施工之人員及房屋內部環境錄影,經現場人員請求離去均仍留滯在內拍攝拒不立即離去。嗣經乙○○接獲通知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麗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翁霈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