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5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鐘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5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鐘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竊盜之犯意下接續所為,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
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足取;復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暨其於警詢中所稱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另考量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紀錄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欠佳,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和解書可參,末酌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堪謂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物,固為被告本案
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等同於上開物品價值之金錢,有前揭和解書可佐,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認被告已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與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另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5999號被 告 吳鐘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鐘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15年2月15日14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黑橋牌香腸博物館販賣部之「黑豬鴛鴦腸」陳列區,徒手竊取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橋牌公司)所有之「黑豬鴛鴦腸」2包,得手後藏放在其外套內;再於同日14時31分許,在上開販賣部之冰箱,徒手竊取黑橋牌公司所有之「清酒一口烏魚子禮盒」1盒,得手後藏放在其外套內,均未經結帳即離開上開販賣部,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黑橋牌公司人員於115年2月24日盤點商品時,發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黑橋牌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鐘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政霖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13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所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 明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潘 建 銘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