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7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天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077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尤天文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尤天文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制,為滿足一己
私慾,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文化中心前空地,朝少年A03所在方向,公然將生殖器裸露在褲子外,以手搓弄生殖器之方式為猥褻行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公然猥褻之時間、地點、期間長短,兼衡被告於本院自述有憂鬱症,以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映彤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1077號被 告 尤天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天文於民國115年1月17日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號南瀛綠都心公園與文化中心間空地前,見未成年之A03(真實姓名詳卷,000年00月生)與其友人在該處遊玩,竟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空地上,將其褲子退下,露出生殖器後,並盯著A03與A03友人,上下套弄其生殖器自慰,A03發現上情後,隨即拉著友人快步逃離上址,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尤天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裸露生殖器,並盯著被害人與被害人友人上下套弄其生殖器自慰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A03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被害人所提供之照片1張、現場照片3張 (1)證明被告有騎乘本案機車於上開時間行經上開地點之事實。 (2)證明被害人與其友人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地點遊玩之事實。 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證明本案機車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嫌。又被告係成年人,其對未成年之被害人涉犯上開罪嫌,亦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 映 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 佳 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