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7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2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A2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所為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因本案犯行獲利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見警卷第6頁;本院卷第18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為4萬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柔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634號被 告 A2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2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7日,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在公眾皆得進入參與之「大撈家娛樂城」註冊會員帳號「94tony945」,並自當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匯款至「大撈家娛樂城」指定之銀行帳戶(俗稱入金),取得相對應之遊戲點數,藉以遊玩網站內之戰神賽特(遊戲類型同拉霸機)等電子遊戲賭博財物,賭博方式係賭客以轉盤方式點按轉出連線圖案,即可依賠率贏得所押注之金額,否則賭注則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而以此方式與上開賭博網站對賭財物,並陸續自「大撈家娛樂城」提領獲利之賭金至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政帳戶),期間內共贏得賭金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嗣警方偵查李柏霖所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時,發現李柏霖遭騙匯款至郵政帳戶內,始循線查知上情(A2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提出與LINE暱稱「大撈家-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截圖及郵政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於前揭期間之賭博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有密接之時間關聯性,且犯罪方法與侵犯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