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8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冠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4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馮冠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行政院雖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依托咪酯為第一級毒品,自000年0月00日生效,然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馮冠傑行為時,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年紀、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犯罪動機、目的、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電子菸桿1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部分依托咪酯因使用於檢驗而滅失,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名稱 扣案數量 檢驗前毛重 檢驗後毛重 依托咪酯菸彈 【含電子菸桿(主機)1支】 1組 36.112公克 36.009公克(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4094號被 告 馮冠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冠傑(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公共危險等罪嫌部分,業分別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08號、114年度偵字第33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31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嘉門市,以新臺幣1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X」之網友,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組(含電子菸桿)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臺南市南區喜樹路與萬皇路口,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經其主動交出上開菸彈1組為警扣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冠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復有上開菸彈1組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再扣案之菸彈1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