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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9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90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永陞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頂替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並非本案車輛之駕駛人,為免其友人即真

正之駕駛黃俊忠遭受刑事訴追,乃頂替犯罪,足以影響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然念及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且頂替行為立即為警方發現,犯罪所生危害並未進一步擴大,並考量被告無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素行並非欠佳,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高職畢業之知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7099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黃俊忠(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5年3月2日0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沿臺南市新市區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中華路53巷交岔路口時,不慎與DANG MINH PHUONG(中文名:鄧明芳)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A02(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黃俊忠為駕駛本案車輛之人,竟意圖使黃俊忠脫免刑事責任而使之隱避,基於頂替之犯意,於同日0時25分許,向到場處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莊上鍏佯稱其係本案車輛之駕駛人,以駕駛人之身分接受詢問,並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以此方式使黃俊忠隱避而頂替之。嗣經警調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察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俊忠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DANG MINH PHUONG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警員林昱誠之職務報告。

㈤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㈦酒精測定紀錄表(被測人:A02)。

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莊上鍏密錄器錄影譯文、錄影畫面擷圖。

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㈩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及車損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頂替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