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坤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1行「凌晨5時31分許」補充為「凌晨5時31分至33分許」。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制,為滿足一己之私慾,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將生殖器裸露在褲子外,以手搓弄生殖器之方式手淫,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品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公然猥褻之時間、地點、期間長短、犯罪所生之危害。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58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凌晨5時31分許,步行至臺南市○○區○○街00號外道路時,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將生殖器裸露在褲子外並以手搓弄之方式手淫1次,供他人得以觀覽,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因成年女子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目睹上情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坦承因案發時性衝動因此才為猥褻之動作,惟於偵查時翻異其詞,辯稱:因為當時很癢才用手抓等語。經查,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將生殖器由褲管露出,以手握住生殖器為手淫行為,適證人A女在場發現等情,業據證人A女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及影像截圖附卷可參,其犯嫌洵堪認定,被告前詞所辯,為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