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盛錡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曾盛錡犯侵占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元及感應卡壹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曾盛錡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盛錡為貪圖小利,利用前方機車駕駛人投入感應卡,停車場閘門打開時,尾隨前方機車離開停車場之方式規避繳納停車費用,且侵占感應卡未予歸還,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雖於本院坦承犯行,且表達與告訴人調解,賠償其損失,但於本院排定調解期日,卻無故不到場進行調解(見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012號卷第47頁),實難認有和解之誠意;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曾盛錡因本案犯行所獲免繳新台幣25元停車費用之不法利益,以及所侵占之感應卡1枚,均屬其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0號被 告 曾盛錡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盛錡於民國112年2月26日10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張耀昇所管理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旁之「勝川停車場」停放上開機車,並由入口取得感應卡1枚,曾盛錡於同日16時36分許,欲騎乘上開機車離開停車場時,明知需先持上開感應卡至停車場所設之自動繳費機投入感應卡進行繳費後,至出口感應機投入已繳費之感應卡後始得離開停車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未先行繳費而利用前方機車投入感應卡而使閘門打開時,尾隨前方機車離開停車場,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庸支付上開停車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新臺幣(下同)25元,並侵占上開感應卡1枚(價值200元)未予歸還而騎乘機車離去。
二、案經張耀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曾盛錡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坦承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其所有,而監視器所拍攝到之人很像他,然辯稱:時間太久了,沒印象等語。 二 告訴人張耀昇於警詢時之指訴 被告未繳費即利用他人繳費後閘門開啟之際尾隨他人騎乘機車離開停車場,而獲得停車費25元之財產利益及侵占停車場之感應卡(價值200元)之事實。 三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四 監視錄影檔案及翻拍照片 被告未先行繳費而利用前方機車投入感應卡而使閘門打開時,尾隨前方機車離開停車場,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庸支付上開停車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25元,並侵占上開感應卡1枚未予歸還而騎乘機車離去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等罪嫌。被告一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侵占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施 胤 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潘 建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