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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1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家彰被 告 羅偉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公眾巷道公然為上開猥褻行為,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同時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安與不適,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原因、動機、手段與情節、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前有相類前科之素行(見卷附前案紀錄表),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7頁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03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臺南市官田區中華路二段83巷89弄及中華路二段83巷39弄路口係公眾得自由出入、共聞共見之場所,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5時46分,公然裸露其生殖器官而為猥褻行為,供不特定人觀看,嗣警方接獲民眾報案,到場蒐證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2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嫌,辯稱;我有幻聽跟幻覺,並因此服藥,當時不知道是沒有穿褲子就在外面之情形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有員警行車紀錄器及密錄器影像畫面截圖及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