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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1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1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進添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進添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都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除了未到場上課外,別無其他違反保護令之犯罪紀錄,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524號被 告 黃進添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進添與歐陽瑞宜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時係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渠等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黃進添前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歐陽瑞宜聲請保護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93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下稱本件保護令);本件保護令內容除包含禁止事項外,並諭知:黃進添應於本件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週(內容:加強辨識暴力本質與暴力之影響、問題解決能力、溝通技巧與情緒管理能力、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法規,每1次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本件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則為1年。嗣黃進添已由他人轉知本件保護令之內容;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則於113年10月18日發函通知黃進添按時報到接受相關課程,並告知黃進添如未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罰,且將函請警政機關依法處辦,故黃進添亦已充分知悉應如何完成上開處遇計畫及不履行之效果。詎黃進添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本件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未曾前往報到進行教育輔導課程,故未能完成上開處遇計畫,而違反本件保護令。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黃進添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件保護令影本。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送達證書。

㈣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0月2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178734號函。

㈤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0月18日南市衛心字第1130201121號函暨送達證書。

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2月31日南市衛心字第1130250854號函暨送達證書。

㈦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4月15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104184號函暨送達證書。

㈧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7月9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138258號函暨送達證書。

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處遇結果、聯繫紀錄、出席狀況表。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