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1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珮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016號),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115年度訴字第147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珮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珮慈之犯罪事實、證據,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珮慈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均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被告以一提供其帳戶之幫助行為,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
欺取財匯款,並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中否認、至本院審理中方自白犯行,無證據證明有犯罪所得,故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率爾將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造成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與告訴人葉國強、鄭奇璋達成調解,有如附表二所示調解筆錄在卷可憑,兼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詢問時所供稱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為憑,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並於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葉國強、鄭奇璋達成調解,堪認其有積極彌補過錯之心,實具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為確保被告能履行調解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履行如主文後段所示之事項。倘被告未遵守前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葉國強 葉國強於社群軟體Facebook瀏覽交友廣告,並依指示加入經紀人Telegram帳號,嗣詐欺集團成員向葉國強佯稱:欲與心儀女子見面需在網站註冊並分階段儲值購買約會權限以領取會員卡云云,復以數據金額過高需與他人匹配、操作錯誤導致無法提領,需再支付費用提升積分始能領回款項為由,使葉國強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1月7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 鄭奇璋 鄭奇璋於社群軟體Threads瀏覽交友貼文,嗣詐欺集團成員向鄭奇璋佯稱:可加入古董拍賣投資,若有獲利將匯入其銀行帳戶云云,使鄭奇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1月7日9時36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3 陳逸薇 陳逸薇於社群軟體Threads欲購買演唱會手燈,嗣詐欺集團成員向陳逸薇佯稱:交易失敗需點擊連結加入自稱「賣貨便」之網站進行驗證,並由LINE線上專員以電話引導操作轉帳云云,使陳逸薇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1月9日13時51分許 2萬9088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4年11月9日14時13分許 9998元 114年11月9日14時14分許 9997元 114年11月9日14時16分許 9996元 114年11月9日14時30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11月9日14時46分許 4萬9123元 4 林家緯 林家緯於社群軟體Facebook瀏覽算命師父廣告,嗣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家緯佯稱:可協助處理情侶問題,惟需繳納費用購買供品進行法事云云,使林家緯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1月7日9時20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附表二:(民國/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字號 調解內容 履行情形 1 葉國強 115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62號調解筆錄(訴字卷第85-86頁)。 被告願給付葉國強肆萬貳仟元,給付方法如下:自一百一十五年六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含當日)各給付參仟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被告願再給付葉國強伍萬捌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尚未屆期 2 鄭奇璋 115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59號調解筆錄(訴字卷第77-78頁)。 被告願給付鄭奇璋壹萬捌仟元,給付方法如下:自一百一十五年六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含當日)各給付參仟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被告願另再給付鄭奇璋壹萬貳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尚未屆期 3 陳逸薇 無 陳逸薇經本院通知未到庭而無從調解(刑事報到單,訴字卷第81頁)。 無 4 林家緯 無 林家緯經本院通知未到庭而無從調解(刑事報到單,訴字卷第81頁)。 無【附件】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4016號被 告 吳珮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珮慈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11月3、4日,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附表所示帳戶。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珮慈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網友說要匯港幣560萬元給我,但因我的帳戶未曾有大筆金額的交易,所以要我提供帳戶資料給他們做激活的動作,才能匯入款項,又因每本帳戶只能匯入港幣100萬元,所以我就提供上開帳戶,連同我的2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的金融卡含密碼寄給對方云云。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並匯款至被告所有之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附表所示之人提出之匯款執據、對話紀錄 3 被告上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上開帳戶為被告所申設,及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葉國強(提出告訴) 假交友 114年11月7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 鄭奇璋(提出告訴) 假投資 114年11月7日9時36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3 陳逸薇(提出告訴) 假物流客服要求驗證 114年11月9日13時51分許 2萬9088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4年11月9日14時13分許 9998元 114年11月9日14時14分許 9997元 114年11月9日14時16分許 9996元 114年11月9日14時30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11月9日14時46分許 4萬9123元 4 林家緯(提出告訴) 假算命師父 114年11月7日9時20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