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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3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3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素秋

劉登財

朱寶玉

陳君溢

朱梯南

郭松育

陳啓瑞

黃志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素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登財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寶玉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君溢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梯南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松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啓瑞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志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素秋、劉登財、朱寶玉、陳君溢、朱梯南、郭松育、陳啓瑞、黃志忠各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19日17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6段519巷46弄「慈聖宮」旁公眾得出入之鐵皮屋內賭博財物,其中蔡素秋、劉登財、朱寶玉、陳君溢4人之賭博方式係以麻將為賭具,麻將由賭客輪流做莊,自摸胡牌者可贏得全部賭資,並拿出新臺幣(下同)100元當抽頭金;其中朱梯南、郭松育、陳啓瑞、黃志忠4人之賭博方式係以撲克牌為賭具,把玩俗稱「大老二」之方式賭博財物,贏者可取得全部賭資,並共同提出80元之抽頭金。

嗣警方於同日17時45分許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素秋、劉登財、朱寶玉、陳君溢、朱梯南、郭松育、陳啓瑞、黃志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8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被告8人自115年2月19日17時許起至同日17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前揭公眾得出入之鐵皮屋內賭博財物之行為,各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8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非法賭博活動,對社會風氣產生影響,所為均屬不該;另考量被告8人均坦承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衡以被告8人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之時間非長、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另考量被告劉登財前曾因賭博案件遭判處罪刑確定(但無其他犯罪遭判處罪刑確定),被告陳君溢、郭松育、陳啓瑞,則曾因案遭判處罪刑確定(但均非賭博犯行),被告蔡素秋、朱寶玉、朱梯南、黃志忠,則未曾因案遭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暨審酌被告8人於警詢時各自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2、8、9所示之麻將1副、骰子4顆、牌尺4支、撲克牌1副,乃當場賭博之器具;如附表編號3至7、10至14所示之現金,均係在賭檯處為警查獲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以下均為新臺幣):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現場持有人 1 麻將 1副 蔡素秋、劉登財、朱寶玉、陳君溢 2 骰子(1大3小) 4顆 同上 3 抽頭金 400元 同上 4 賭資 2,900元 蔡素秋 5 賭資 700元 朱寶玉 6 賭資 2,000元 陳君溢 7 賭資 1,500元 劉登財 8 牌尺 4支 蔡素秋、劉登財、朱寶玉、陳君溢 9 撲克牌 1副 郭松育 10 賭資 100元 朱梯南 11 賭資 50元 郭松育 12 賭資 70元 陳啓瑞 13 賭資 100元 黃志忠 14 抽頭金 80元 朱梯南、郭松育、陳啓瑞、黃志忠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