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尤雅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共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A02借用劉義涓(所涉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蝦皮帳號及金融帳戶,於自己所經營之購物網站商場,與他人共同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影響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之管理,實屬不該。然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本案尚無積極證據已生實害,於衡酌檢察官就本案所採之追訴方式,仍有從最低度刑量處之餘地。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本案之動物用禁藥並未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而檢察官亦未為此部分之聲請,爰不宣告沒收,特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931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有多起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違反藥事法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中簡字第1008號簡易判決判處其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55日,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901號簡易判決判處其犯過失輸入動物用藥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本件均不成立累犯)。詎其明知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動物用藥品,即屬動物用禁藥,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之犯意聯絡,由A02於民國113年8、9月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先向劉義涓(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借用其向蝦皮購物網站所註冊之「liulinya」之帳號(下稱本案蝦皮帳號,原商場名稱:「胜鑫百貨甄選」,現改名為「鼎利3C優選」)後,於113年8、9月間至同年11月11日15時14分間某時,以本案蝦皮帳號刊登販賣含有驅蟲藥效之「拜耳seresto索來多貓狗除蟲頸圈」商品照片及訊息,供瀏覽該帳號商場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選購,買家下單後之款項匯入劉義涓所綁定本案蝦皮帳號、其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俟有買家下單購買後,再由上開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商品寄送來臺,並由劉義涓將買家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A02指定之金融帳戶,以此等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動物用禁藥。嗣經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人員於113年11月11日15時14分許,在臺南市執行網路巡邏時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義涓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114年3月20日動防衛字第1140458091號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1月15日防檢一字第1141861197號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2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41211001J、0000000000J號函及其所附之本案蝦皮帳號申登人查詢結果各1份、本案蝦皮帳號之商場暨商品頁面截圖5張存卷可稽,堪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嫌。其與該大陸地區不詳人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邱 瀞 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 美 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