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8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8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耀宗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2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耀宗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耀宗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兄弟關係,其明知本案保護令所諭知內容,仍故意不遵守,自有可責;兼衡被告之年紀、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學歷、職業、經濟狀況(均詳見警詢筆錄)、犯罪動機、犯罪方法、犯罪所生危險、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2771號被 告 謝耀宗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耀宗係A02之胞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謝耀宗前因對A02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核發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謝耀宗不得對A02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應遠離A02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所至少100公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警員並於115年3月30日17時32分許,致電謝耀宗而告以本案保護令內容。詎謝耀宗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6月17日23時56分許,前往A02上址住處外,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耀宗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證,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邱瀞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子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