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0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0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庭瑋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

被告任意侵占他人之遺失物,增加他人尋回財物之困難性,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歸還侵占之遺失物而未致侵害擴大,又考量無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素行並非欠佳,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㈡被告無犯罪前科,其因一時貪念失慮,致罹本件犯行,然業

知坦承犯行,且歸還所侵占之遺失物,信經本次偵審程序,其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本院斟酌被告為一己之貪念而為竊盜犯行,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其等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宣告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千元。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或違反本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如未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上開款項),情節重大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致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情形,均將產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被告實行本件犯罪而取得遺失物,業已歸還告訴人A02而無庸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7076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5年3月27日15時1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紐柏林洗車場,見A02遺失在該處之裝著攀岩用具、攀岩鞋之袋子(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裝著攀岩用具、攀岩鞋之袋子侵占入己。嗣經A02發覺上情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裝著攀岩用具、攀岩鞋之袋子(已發還A02)始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3張、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所侵占上開裝著攀岩用具、攀岩鞋之袋子,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馮 雅 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