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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1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1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鑑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3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

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真意,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之。查被害人A02於警詢時明確知悉其係於民國115年1月31日中午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元爵味黃燜雞米飯台南崇德店內遺失其皮夾(見警卷第7至8頁),足認被害人並非不知其遭被告A03侵占之上開現金係於何時、何地遺失,應屬一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遺忘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起訴法條同一,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發見被害人之現金後,

竟心生貪念,將之侵占入己,致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已返還侵占之現金,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1頁),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身心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且犯後坦認犯行,堪認有悔意,事後已返還侵占之現金予被害人,被告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三、被告所侵占之現金,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前引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供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峻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柔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3456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5年1月31日13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元爵味黃燜雞飯店內(下稱本案餐廳)用餐時,在本案餐廳之廁所內發現A02遺失皮夾(下稱本案皮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本案皮夾內之新臺幣(下同)6,100元據為己有後,旋即離去。嗣經A02發現本案皮夾遺失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器影像及畫面截圖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本案所侵占之6,100元,並未扣案,此乃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 峻 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蕭 楀 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