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32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琤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955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二)「折算標準」,應更正為「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二)中,就「告訴人量刑之意見(簡字卷第17頁本院公務電話紀」後即跳至「折算標準」,係顯然於製作原本時遭誤刪「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等文字,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