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2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焜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54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5年度易字第115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邱焜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事實部分,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之「負責送貨並向客戶收取貨款」補充為「負責送貨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再將所收取之貨款持至臺南市永康地區交付與吳啓翎」;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焜杉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供述(見易卷第36頁至第38頁)、告訴人吳啓翎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13頁至第16頁)外,其餘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本應忠
實履行職務,竟因需款孔急,將業務上持有之貨款侵占入己,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本案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然因無法與告訴人就賠償條件達成共識,故未能安排調解程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見易卷第45頁至第46頁)附卷可查;兼衡被告侵占貨款之金額及動機等情;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家庭及婚姻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見易字卷第38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所表示之意見及其他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83,352元(計算式:49,552+33,800=83,352)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現尚未償還,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昱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5410號被 告 邱焜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焜杉為吳啓翎所聘僱之司機,負責送貨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邱焜杉因需款孔急,竟利用其職務之便,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同年月15日,將其所收取之貨款共新臺幣(下同)83,352元侵占入己,而未繳回給吳啓翎。嗣因吳啓翎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吳啓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焜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啓翎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送貨單、估價單各1張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利用其擔任司機一職,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陸續將應繳回告訴人之貨款侵占入己,均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所侵害者亦均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另前開被告所侵占取得之83,352元,係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尚未返還給告訴人,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卷目】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50119770號卷(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5410號卷(偵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152號卷(易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241號卷(簡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