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2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安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撤緩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A03與鄭建豐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尚值青壯,具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與其伯父鄭建豐共同徒手竊取告訴人如附件所示之發電機1臺,得手後離去,而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係受共犯鄭建豐指使始為本件犯行,所竊上開財物亦經查扣並合法發還告訴人,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足認告訴人損害已獲填補,被告之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竊之手段及危害,暨被告之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警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於和解書所寬宏表示「不再追究」、「拋棄本案之刑事告訴權及其他請求,息事寧人」之意見(雖因本案罪名非屬告訴乃論,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但仍足為被告有利之評價),顯有悔悟之心,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發電機1臺(價值新臺幣61,000元),為其犯罪所得無訛,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警卷第45頁)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撤緩偵字第47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鄭建豐(所涉竊盜犯行,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7月22日3時19分許,由鄭建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A03,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工地內,2人一同徒手竊取A02放置於該處之發電機1臺(價值約為新臺幣61,000元)得手。嗣A02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發電機1臺(已發還A02),始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被告鄭建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5張、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A03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至被告所竊取上開發電機1臺,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馮 雅 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