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3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大興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大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黑色隨身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賴大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短於思慮,侵
占告訴人遺失之黑色隨身包,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犯行,惟未將本案侵占之隨身包返還,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侵占之財物價值,並兼衡被告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得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黑色隨身包1個,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6138號被 告 賴大興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大興於民國115年3月13日6時5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南臨安店前,發現A02於同日5時22分許不慎掉落遺失之黑色隨身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詎賴大興明知上開隨身包係他人遺失之物,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拾取後而將之侵占入己。嗣因A02發覺隨身包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賴大興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供述。
㈢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全家便利商店台南臨安店店
內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85度C咖啡廳店內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沒收:經查,被告所侵占之黑色隨身包1個,未據扣案,且未發還,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固認被告所侵占之黑色隨身包內尚有綠色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機車行車執照、金融卡2張、信用卡2張、現金900元、鑰匙1串及藍牙耳機1組等物品等語。然查,告訴人於警詢時並未提出隨身包內確實放有上開物品之證據,且相關監視器影像並未攝得被告所侵占之隨身包內物品之確切品項,於偵查中傳喚告訴人到庭亦未到庭,無法令其具結證述或提出證明,是此部分除告訴人之單一證述外,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之犯行,是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僅能認定被告侵占之物品為黑色隨身包1個。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