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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46號115年度簡字第4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皓荃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051號、113年度偵字第997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5938號),嗣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266號、114年度易字第239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A14犯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筆記型電腦壹台、平板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補充:

(一)犯罪事實一(一)附表一之「編號31」後均補充「編號32」。

(二)補充證據「被告A14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影片影像光碟1片」、「本院114年1月16日勘驗筆錄」。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起訴書記載其係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嫌,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刑法第354條第1項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二編號1、3、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刑法第354條第1項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二編號2、4及附表三編號1至2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二)被告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各對相同告訴人、被害人所為,應認係於相近時間,於同一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且侵害同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各僅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斷;而就附表二編號1、3、5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因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自首部分說明:查被告於附表三之各該犯行,係主動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投案,並向檢察官坦承有附表三之犯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警室自首單附卷可參(他744卷第3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予以減輕其刑。

(五)審酌被告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本案各次之猥褻之行為,甚至將猥褻之犯行拍攝成影像後上傳,並以此行為致附表一、二各該編號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物不堪使用,侵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權,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坦承犯刑之犯後態度、且已有與附表二編號2、4之告訴人均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易字2266卷第119-120、221-222頁)、交易明細表(易字2266卷第229頁)在卷可參,又其餘告訴人、被害人等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故無法達成調解(見易字2266卷第105-111頁刑事報到單)等節,暨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目前為學生、家庭狀況(易字2266卷第212頁;易字2395卷第24頁)、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出之心理諮商紀錄(易字2266卷第59頁)、考試科目資料(易字2266卷第61-6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其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為緩刑宣告之說明: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案被告係因課業壓力大,且缺乏人際互動以致戀物癖而犯本案犯行,於接受心理諮商後,習得正向情緒表達及情緒管理,再犯率低,請審酌被告已因本案獲有教訓,當無再犯之虞,給予被告緩刑諭知云云。惟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除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外,法院尚須斟酌全案情節,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本案被告僅因自己之私欲,逕於1年期間內,數次為本案各次犯行,且甚至將各該猥褻行為拍攝影像並上傳社群軟體X,被告嚴重欠缺端正社會風氣及尊重他人之法意識,是本院認被告仍有因自身犯罪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之必要,本案宣告之刑罰仍應以執行為適當,以期讓被告警惕自身記取教訓,日後不再違犯,始能收刑罰教化警惕之效,爰不予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之說明:經查,被告以其所有之扣案智慧型手機一支(含SIM卡1張)拍攝猥褻影像後,再使用被告所有扣案之平板將影像上傳至社群軟體X、亦有儲存至扣案之被告所有筆電裡,此均為被告所自承(易字2266卷第140頁;他字744卷第7-8頁),均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一、三所拍攝之影像,業經被告當庭刪除之,見易字2266卷第141頁;他字744卷第7-8頁,應認已無本案猥褻影像之附著物,自無庸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宣告沒收)。至卷附之翻拍照片及猥褻影片截圖,係本案審理相關之證據資料,自非前開規定應予沒收之「附著物及物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4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二編號2、4所涉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毀損之告訴,有前揭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易字2266卷第121、22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然被告此等部分犯行檢察官認係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追加起訴,檢察官盧駿道、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論罪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攝影時間 攝影地點 攝影內容 被害人(真實年籍姓名均詳卷) 發布TWITTER時間 發布TWITTER貼文 行為 主文 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 111年11月10日前之某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害人回家之影片 AC000-H112162 111年11月10日 被害人回家之影片及「先放姐姐穿鞋影片,拍到之前我已經射了10多次了,真的好喜歡這雙~#玩鞋」等文字。 無 A14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1月18日前之某時許 被害人騎車之影片 111年11月18日 被害人騎車之影片及「把影片剪得像gif#玩鞋#射鞋」等文字。 無 111年11月5日至同年11月12日間之某時許 被告持被害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之照片 111年11月19日 被告持被害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之照片及「就瘋那麼一次就好 ,姐姐sorry囉~~#射鞋」等文字。 被告持被害人AC000-H112162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1年11月11日至同年11月18日間之某時許 被害人所有白色布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 111年12月25日 被害人所有白色布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太棒了~發現姐姐把鞋墊洗過了!雖然本來射了幾十次痕跡都不見了(依稀還看的到一點,不過鞋子也變得沒那麼臭了,就讓我重新開始慢慢射滿吧!#射鞋#打膠#掃樓」等文字。 112年6月6日10時28分許 被害人等電梯之影片、被害人返家經過走廊及被告持被害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之影片 112年7月18日 被害人等電梯之影片及「平常已經看著這個美腿尻了不知道幾發了#扫樓#恋足#打胶#射鞋」等文字、被害人返家經過走廊及被告持被害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之影片及「這雙鞋真的不太喜歡,刮的有點痛#射鞋#打膠#掃樓#反差女孩#原味」等文字。 2(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至8) 112年5月27日前之某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告訴人與室友回家之影片 AC000-H112164(提告) 112年5月27日 告訴人與室友回家之影片及「接續上推,不知道有人對拖鞋感興趣嗎?找時間可以發一下,雨露均沾的意思就是每一隻都要有精液吧!還有另一位姐姐第一次在發文裡出現,也是美腿啊#射鞋#打膠」等文字。 無 A14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6月1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回家之影片 112年6月1日 告訴人回家之影片及「最喜歡這種急著去找男朋友,完全不注意拖鞋怎麼濕濕的姐姐了,看錄影時間還沒過2小時,雖然最近熱得不像話,但是這樣就已經乾了嗎?#打胶#射鞋#扫樓打胶」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4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7月13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回家之影片 112年7月13日 告訴人回家之影片及「還帶男友回家,明明裡面還有其他人欸#射鞋#打膠#掃樓#反差女孩#原味#拖鞋#騷貨」等文字。 無 3(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至10) 111年11月15日前之某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告訴人鞋櫃及鞋子之照片 AC000-H112165(提告) 111年11月15日18時41分許 告訴人鞋櫃及鞋子之照片及「再補一個,真的等了好久(應該快2個月了!fb上的姐姐的租屋文真的看po了很久),樓上又有新的姐姐入住了,馬上就放了7雙鞋,希望姐姐還有她的鞋子兼我未來的飛機杯們我們一起請多指教囉#掃樓」等文字。 無 A14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11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穿鞋及告訴人所有白色布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 111年12月11日14時14分許 告訴人穿鞋及告訴人所有白色布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樓上新入住姐姐的鞋子~射了很多次了,不知不覺也漸漸變得越來越臭了#打膠#射鞋#掃樓」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5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4(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至20) 111年9月10日前之某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告訴人鞋櫃及鞋子之照片、被告分別持告訴人所有不同鞋子套弄生殖器之照片各4篇 AC000-H112166(提告) 111年9月10日 告訴人鞋櫃及鞋子之照片及「要開學了好緊張…凌晨2點拿了平時愛玩的9雙鞋子來好好舒壓一下,爬了十幾層樓梯真的好累」等文字、被告分別持告訴人所有不同鞋子套弄生殖器之照片,及「先介紹第一位:黑色puma,23號的大小,一隻手就能穩穩握住,並且總是帶有一點襪子的清香」、「第二位:白色puma,前四位都是同一位女主的~不知為什麼她的鞋子都特別香,一隻拿來插,一隻拿來聞~很快就讓我整個硬梆梆,尤其這雙真的很舒服,包覆感很好,平時插個幾下很快就會射了」、「第三位:類air force!?這雙的開口比較大,能夠找到比較多舒服的角度」、「第四位:餅乾,姐姐23號的小腳配上這雙,能夠輕輕鬆鬆插到底!但是缺點就是前面太緊了,對頭的摩擦刺激太大不太舒服」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14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8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所有黑色皮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 111年9月18日 告訴人所有黑色皮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9/17小黑皮(次數1)讚啦~一大早走到姐姐家門口發現新的鞋子,馬上拿起來到樓梯間尻,鞋墊非常軟,包覆感非常好,直接不擦放回去#射鞋#掃樓」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1年11月20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外出及被告手持告訴人鞋子之照片 111年11月20日 告訴人外出及被告手持告訴人鞋子之照片,及「還是回到鄰居姐姐們,這雙玩了幾次但膠圖一直都不滿意,等我覺得可以了再細細介紹#射鞋#打膠」等文字。 無 111年11月23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回家之影片、告訴人搭電梯之影片、被告手持告訴人鞋子之照片 111年11月23日 告訴人回家之影片及「這是上面照片當天晚上拍的,衣服褲子都一樣嘻嘻,為了拍姐姐拖鞋等了超久(她比平常晚2小時回來)~不過念在姐姐平常都提供鞋子給我玩的份上就原諒她啦#打膠#射鞋#掃樓#原味鞋子#偷拍」等文字、告訴人搭電梯之影片及「跟大家分享開心的事情,姐姐不只人好看,心地也是非常善良的~~果然還是姐姐最疼我了,居然買了新鞋~而且是我最愛的airforce!!從前天在鞋架上看到開始,到現在只要想到這雙我的內心就超級興奮,不過還有點新鞋的味道,先忍著,過幾週之後再用力射爆它~#掃樓#射鞋」等文字、被告手持告訴人鞋子之照片及「期待#射鞋#打膠」等文字。 無 111年11月27日前之某時許 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之照片 111年11月27日 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之照片及「穿鞋囉~#射鞋#原味鞋」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1月22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搭電梯之影片、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及告訴人所有黑色靴子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 112年1月22日 告訴人搭電梯之影片及「很久沒發文了~感謝大家的關心,現在只是有點疲倦,想休息一陣子!先發點存貨,之前小射一下的黑靴#射鞋#打膠#原味鞋子」等文字、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及告訴人所有黑色靴子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換上#射鞋#打膠」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5月27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搭電梯之影片、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告訴人停車回家之影片、告訴人與室友回家之影片 112年5月27日 告訴人搭電梯之影片及「欸欸,不行啦,前面那邊是人家射完擦乾淨的地方#打膠#掃樓#扫樓打胶#原味#打胶#射鞋#保养打胶#身边人#反差女孩」等文字、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及「鞋墊已經黑到不行了,騷貨就是必須踩在精液上才行#射鞋#打膠#掃樓#反差女孩#原味」等文字、告訴人停車回家之影片及「怎麼就這麼剛好,下午發文晚一點就撞見姐姐剛好回來#掃樓#射鞋#反差婊#原味」等文字、告訴人與室友回家之影片及「接續上推,不知道有人對拖鞋感興趣嗎?找時間可以發一下,雨露均沾的意思就是每一隻都要有精液吧!還有另一位姐姐第一次在發文裡出現,也是美腿啊#射鞋#打膠」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6月8日前之某時許 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 112年6月8日 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及「最後還是射在身材比較棒的姐姐鞋子裡#射鞋#打膠#掃樓」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7月11日前之某時許 告訴人外出之照片 112年7月11日 告訴人外出之照片及「#射鞋#打膠」等文字。 無 112年7月13日前之某時許 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告訴人所有黑色拖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告訴人外出之影片 112年7月13日17時44分許 被告持告訴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及「不小心刪掉了,再發一次,這雙鞋有點硬,不過看著姐姐這麼騷的份上,還是勉強射一下吧#射鞋#打膠#掃樓#反差女孩#原味」等文字、告訴人所有黑色拖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告訴人外出之影片,及「整理相簿剛好看到哈哈當初沒算好時間差點撞到她,身材真的太好了,本來平常對拖鞋沒有感覺的我都忍不住射了幾次#射鞋#打膠#掃樓#反差女孩#原味#拖鞋」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C000-H11216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5(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至25) 111年9月10日前之某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害人鞋子之照片 AW000-H112586 111年9月10日 被害人鞋子之照片及「要開學了好緊張…凌晨2點拿了平時愛玩的9雙鞋子來好好舒壓一下,爬了十幾層樓梯真的好累」等文字。 無 A14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2日前之某時許 被害人所有黑色皮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 111年9月12日 被害人所有黑色皮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9/12黑皮(次數1)早上起床發現姐姐還沒回來,只好再次幫姐姐的鞋底塗抹精液保養一下,讓她再次穿這雙鞋出門時腳底跟精液能有最好的接觸~~BTW之前有拍到過姐姐穿上這雙鞋,放在下一篇po好了#打胶#掃樓」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W000-H11258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1年9月14日前之某時許 被害人所有黑色布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 111年9月14日 被害人所有黑色布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9/14vans(次數1)終於輪到你了~~最愛射的鞋子之一,其實暑假我已經射了十次以上,本來想把鞋墊射黃,但是架不住姐姐太常穿,痕跡會一直變淡...最後放棄了#射鞋#掃樓」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W000-H11258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1年11月19日前之某時許 被害人外出之影片 111年11月19日 被害人外出之影片及「哈哈vans真的不錯,不過射太多次現在變超臭,很少玩了,姐姐脫鞋圖片支援~影片裡插的三隻鞋都是她的#射鞋#打膠」等文字。 無 112年5月30日前之某時許 被害人之畢業照及所有白色皮鞋之照片、被害人所有黑色皮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被告持被害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 112年5月30日 被害人之畢業照及所有白色皮鞋之照片,及「在找照片的時候,又讓我想到些許往事.....那時候剛搬來,也就隨便找妳的鞋子當飛機杯尻尻,第一次射襪子也貢獻了給了妳的黑襪,那時覺得有一年的時間可以玩就沒有全部錄起來,直到4個月後妳搬走了,我也剛好找到ig這時我才後悔莫急.....#射鞋#掃樓#原味鞋」等文字、被害人所有黑色皮鞋且鞋墊沾有精液之照片及被告持被害人鞋子套弄生殖器並射精之影片,及「再次回味一下,還好這個玩了好幾次~~#射鞋#打膠#掃樓」等文字。 被告持告訴人AW000-H112586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6(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至32) 111年9月10日前之某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害人鞋墊沾上精液照片 BJ000-H112070 111年9月10日 被害人鞋墊沾上精液照片及「9/7 nb灰寬(次數1)剛好這天有早8,6點半就起來了,在迷迷糊糊中挑中他不小心射了有點多^_^,但時間還早還是直接放回去囉」等文字。 被告持被害人BJ000-H112070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14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1日前之某時許 被告生殖器套弄在被害人鞋子之照片、鞋墊沾上精液照片 111年9月11日 被告生殖器套弄在被害人鞋子之照片、鞋墊沾上精液照片及「9/10 nb灰細長(次數1)跟另一雙灰nb比起來就沒那麼舒服,插進去時空間有點小...但是聞起來非常香,而且看著有點粉色的鞋墊 就好享用力的射在上面,而且鞋主幾乎每天穿 以前射的痕跡都看不到了,有點小失落」等文字。 被告持被害人BJ000-H112070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1年9月15日前之某時許 被告生殖器套弄在被害人鞋子之照片、鞋墊沾上精液照片、鞋櫃照片 111年9月15日 被告生殖器套弄在被害人鞋子之照片、鞋墊沾上精液照片、鞋櫃照片及「補暑假玩的黑靴 那時後回家待了一個禮拜,每天都好想射鞋 但是都忍住了 回來後射了超多,都讓我有點對姊姊不好意思 最後把鞋子搖了搖 鞋墊前面都被精液覆蓋了 真的為姊姊做到了最好的鞋子保養~~#打膠」等文字。 被告持被害人BJ000-H112070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5月29日前之某時許 被害人鞋子照片 112年5月29日 被害人鞋子照片 無 112年5月30日前之某時許 被害人鞋墊沾上精液照片 112年5月30日 被害人鞋墊沾上精液照片 被告持被害人BJ000-H112070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5月31日前之某時許 被告生殖器套弄在被害人鞋子之照片 112年5月31日 被告生殖器套弄在被害人鞋子之照片 被告持被害人BJ000-H112070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112年6月2日前之某時許 ⑴被害人鞋墊沾上精液照片 ⑵被害人在鞋櫃前穿鞋影片 112年6月2日 ⑴被害人鞋墊沾上精液照片 ⑵被害人在鞋櫃前穿鞋影片 被告持被害人BJ000-H112070鞋子套弄其裸露在外之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附表二】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被害人(真實年籍姓名均詳卷) 主文 1 112年12月4日23時12分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7樓門口 A14以全身赤裸狀態,拿取AC000-H112312所有置於左列地點鞋櫃上之白色FILA鞋子(價值2,600元)套弄其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C000-H112312(提告) A1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12月5日23時31分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7樓門口 A14以全身赤裸狀態,拿取AC000-H112315所有置於左列地點走廊上之白底粉色NEW BALANCE鞋子(價值1,800元)套弄其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C000-H112315(提告) A14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2年12月6日22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6樓門口 A14以全身赤裸狀態,拿取AC000-H112332所有置於左列地點走廊上之白色NEW BALANCE鞋子(價值3,000元)套弄其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C000-H112332(提告) A1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2年12月7日22時24分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7樓門口 A14以全身赤裸狀態,拿取AC000-H112326所有置於左列地點走廊上之黑色PUMA鞋子(價值3,000元)套弄其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C000-H112326(提告) A14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2年12月8日12時整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門口 A14以全身赤裸狀態,拿取AC000-H112325所有置於左列地點鞋櫃上之白色FILA鞋子(價值1,200元)套弄其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C000-H112325(提告) A1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主文 1 111年9月20日20時4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社區走廊 A14以赤裸下半身狀態,拿取不詳被害人所有置於左列地點鞋櫃上之紅色皮革拖鞋套弄其生殖器,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拖鞋上,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14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11月5日13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社區走廊 A14以全身赤裸狀態,拿取不詳被害人所有置於左列地點鞋櫃上白布鞋、帆布鞋及黑色布鞋,或套弄其生殖器、或口咬住布鞋、或以鞋子頂弄其乳頭,以此方式自慰並射精於鞋內,致上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A14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051號、113年度偵字第9971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35938號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051號、113年度偵字第9971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A14:㈠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5、7、10、11、12、15、16、17、18、20

、22、23、25、26至28、30、31所示攝影時間,在如附表一編號3至5、7、10、11、12、15、16、17、18、20、22、23、25、26至28、30、31所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毀損、公然猥褻之犯意,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5、7、10、11、12、15、16、17、18、20、2

2、23、25、26至28、30、31所示行為,致前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又於附表一編號3至5、7、10、11、12、15、16、17、18、20、22、23、25、26至28、30、31所示發布社群軟體TWITTER(現為X,下同)時間,在其當時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住處內,使用其平板電腦,以暱稱「c00000002」(後變更為「l0000000007」,現已刪除)在社群軟體TWITTER發布如附表一編號3至

5、7、10、11、12、15、16、17、18、20、22、23、25、26至28、30、31所示發布TWITTER貼文,以此方式散布猥褻之文字、圖畫、影像。嗣經被害人友人發覺被告上開TWITTER帳號,告知被害人後報案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於如附表二所載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

共見共聞之地點,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毀損、公然猥褻之犯意,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5內容所載之行為,致前開鞋子不堪使用,並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又於112年12月10日22時33分起至112年12月10日22時36分止,未經管理人A13及社區住戶同意,即無故侵入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社區內。嗣經○○○○社區管理員於112年12月10日22時34分接獲上址7樓住戶通報有不明男子在翻看其鞋櫃等語,隨即上樓查看,A14見遭發覺即逃逸,經A13報案後,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14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被告坦承有為全部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所有鞋子有遭被告毀損之事實。 3 被告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chiiu1282」帳號(「loveshoes07」)發布貼文內容截圖照片 證明被告有將持附表一編號3至5、7、10、11、12、15、16、17、18、20、22、23、25、26至28、30、31、附表二編號1至5被害人鞋子自慰照片及影片上傳網路之事實。 4 ⑴被害人AC000-H112162所有鞋子照片及被告攝錄照片、影片截圖 ⑵告訴人AC000-H112164所有鞋子照片及被告攝錄照片、影片截圖 ⑶告訴人AC000-H112165所有鞋子照片及被告攝錄照片、影片截圖 ⑷告訴人AC000-H112166所有鞋子照片及被告攝錄照片、影片截圖 ⑸被害人AW000-H112586所有鞋子照片及被告攝錄照片、影片截圖 ⑹被害人BJ000-H112070所有鞋子照片及被告攝錄照片、影片截圖 ⑺告訴人AC000-H112312所有白色FILA布鞋照片及被告攝錄影片截圖 ⑻告訴人AC000-H112315所有白底粉色NEW BALANCE布鞋照片及被告攝錄影片截圖 ⑼告訴人AC000-H112332所有白色NEW BALANCE布鞋照片 ⑽告訴人AC000-H112326所有黑色PUMA布鞋照片及被告攝錄影片截圖 ⑾告訴人AC000-H112325所有白色FILA布鞋照片及被告攝錄影片截圖 ⑴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3至5、7、10、11、12、15、16、17、18、20、22、23、25、26至28、30、31所示時、地持左列鞋子套弄並射精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地持左列鞋子套弄並射精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無故侵入如附表二所示地點之事實。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收據 ⑴證明被告所有realme智慧型手機內有攝錄附表一編號3至5、7、10、11、12、15、16、17、18、20、22、23、25、26至28、30、31、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犯行之影片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無故侵入如附表二所示地點之事實。 6 國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1份 證明被告有為全部之犯罪事實。

《114年度偵字第35938號追加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A14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無故侵入住宅、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為如附表編號1至2內容所載之行為,致前開鞋子不堪使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14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勘驗筆錄、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扣案手機內容之截圖照片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不悖,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