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4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4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鈺涵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偵字628、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鈺涵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件附表1、2所示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俱追徵其等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表2編號3【高露潔全效抗敏護齦牙110g】更正為【高露潔全效抗敏護齦牙膏110g】;附表2編號6【RONEVER鋁合金3合1充電線玫瑰金】更正為【RONEVER鋁合金3合1快充電線玫瑰金】;附表2編號7【KINYO氮化錄充電器40W-2C】更正為【KINYO氮化鎵充電器40W-2C】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鈺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時地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有正常謀生能力,竟透過竊取他人財物獲取生活所

需,於警詢中更供稱「(問:你為何選擇該處行竊?)就很喜歡,我想嘗試看看他們會不會發現。」,犯案過程並有其未成年女兒在場,顯見其法治觀念存有重大偏差,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表達調解意願後卻又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迄就所致損害分毫未賠,犯後態度並不良好。被告前有過失傷害、竊盜前科,現另涉犯多件竊盜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欠佳。最後,兼衡被告所竊財物金額,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前段所示之刑,並考量所犯2罪,情節及手段相同、時空關聯性密切,在限制加重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範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竊得附件附表1、2所示之物(即「商品名稱」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俱追徵其等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偵字第628號115年度調偵字第667號

被 告 黄鈺涵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鈺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5年3月5日17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嘉南藥專店」,徒手竊取該店內貨架上如附表1所示之商品(下稱本案商品1,合計新臺幣【下同】1239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離去。

(二)於115年3月24日10時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寶雅公司臺南永康店」,徒手竊取該店內貨架上如附表2所示之商品(下稱本案商品2,合計308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離去。嗣寶雅公司職員A03發現報警,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鈺涵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寶雅公司嘉南藥專店」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失竊商品明細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資料各1份;「寶雅公司臺南永康店」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失竊商品明細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證,是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鈺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2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至未扣案附表所示本案商品1、2,係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 昆 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田 景 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金額:新臺幣【下同】)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品價格 1 OP花香分解袋-英國梨小蒼蘭-大 1袋 75元 2 OP花香分解袋-薰衣草-大 1袋 75元 3 HOUSUXI-Tritan雙飲口水瓶560ml-酷洛米 1個 339元 4 Iamokay盒裝三角定規尺四件組 1盒 52元 5 0.5經典製圖鉛筆-泡殼裝 1個 168元 6 GRAPHGEAR自動鉛筆0.5-白桿 1支 104元 7 泡沫粒子球捏捏樂 1粒 69元 8 點心捏捏樂3入組-兔兔流沙包 1個 149元 9 百樂中性筆0.38-G2-紅 1支 40元 10 OB200A-1中性筆紅色0.5 1支 12元 11 OB200A-1中性筆黑色0.5 1支 12元 12 雙層筆袋-美食家 1袋 144元附表2(金額:新臺幣【下同】)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品價格 1 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230g升級版 1個 235元 2 E-booksANC+ENC藍牙6.0耳機SS68 1副 1380元 3 高露潔全效抗敏護齦牙110g 1條 249元 4 興家安速水煙殺蟲劑盒裝20gx2入 1盒 219元 5 鋁合金編織充電線C-C大空灰 1條 199元 6 RONEVER鋁合金3合1充電線玫瑰金 1條 199元 7 KINYO氮化錄充電器40W-2C 1個 599元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