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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4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4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拓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續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拓榮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

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即所謂「先行政後司法」,必須行為人先建造違章建築經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再經制止不從,始有加以刑事處罰之可言。易言之,此一條文係針對行為人第2次違反建築法規定、顯然藐視規範始發動之行政刑法,對於並非重複違反該行政規定之人,自無徒以有違建,即率予違反文義規範射程、擴大解釋而適用處罰之餘地,是倘行政機關非因行為人因第1次勒令停工後,非經許可即擅自復工,第2次再依建築法第93條再制止不從,基於前揭行政罰前置原則及刑罰謙抑原則,自不能認有建築法第93條刑罰之適用。本件被告經臺南市政府寄送民國115年3月30日函令停工通知,仍繼續施工之行為,僅屬違反行政義務之範疇,再經臺南市政府寄送115年4月24日函勒令停工通知單,卻仍制止不從之行為,方屬建築法第93條加以刑事處罰之第2次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工人施工,為間接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興建本案違章建築,其明知業經臺南市政府勒

令停工,竟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臺南市政府制止不從,仍繼續施工,藐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建築物之樓層、違建面積,尚未拆除,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所為非是,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心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續字第191號被 告 陳拓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拓榮未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臺南市工務局)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即於民國115年3月26日前某時,在其所有位於臺南市○○區○○街0巷00弄00號房屋屋前雇工進行增建二層之違章建築工程。嗣經臺南市工務局認定係屬違建,而於115年3月30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1150432104號函勒令立即停工,並應於期限內補辦建築許可;惟臺南市工務局於115年4月23日派員前往勘查後發現上址違建工程仍未停工,臺南市工務局復於115年4月24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1150578236號函再次勒令立即停工;詎陳拓榮經二次制止後,竟仍基於違反建築法違法復工之犯意,擅自僱工續行建造,無視上開2次勒令停工通知,逕自繼續非法施工。嗣經臺南市工務局於115年4月29日再度派員至現場勘查時,發現上址違建工程仍為施工狀態,有增加違章建築進度情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工務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拓榮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南市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及現場勘查照片。

㈢臺南市工務局115年3月30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50432104號函及送達證書。

㈣臺南市工務局115年4月24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50578236號函及送達證書。

㈤臺南市永康區公所115年3月24日所工務字第11500109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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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臺南市工務局115年8月28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51259647號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