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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5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5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鈺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鈺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驗餘部分,均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照片」為本件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即Mephedrone)、氯甲基卡西酮均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被告鄭鈺琪持有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28包,其中就上開第三級毒品部分總推估純質淨重已達6.025公克(計算式:4.479公克+1.546公克=6.02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4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09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2頁),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重量合計純質淨重可認定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經檢驗結果確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業如前述,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應沒收銷燬部分,應予更正)。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種類 毒品成分、重量及純質淨重 咖啡包28包(含包裝袋28只) 送驗2包,經抽取編號1包(編號13-1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檢驗前總毛重84.93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為60.85公克,推估檢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4.479公克、氯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546公克,檢驗後總淨重60.25公克。【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1341號被 告 鄭鈺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鈺琪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前某時,透過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及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之毒品咖啡包28包(其中Mephedrone、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分別為4.479公克、1.546公克),預備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警於115年2月10日16時52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鈺琪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明泰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附卷可佐,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及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8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