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5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源瑞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264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後,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沈源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惟事實部分將附件附表更正如「附表甲」。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係以一行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甲所列之人,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以單一行為,幫助詐欺附表甲所示之人,及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刑之減輕
1.被告就所犯洗錢罪,於偵查中自白,本院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是被告並無機會於審理中自白,考量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修正之目的在於使洗錢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盡早確定以節省司法資源,且被告亦無另行具狀為否認之表示乙情,可認被告行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2.被告本案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有上開2項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等金融資料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
不僅導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造成告訴人財物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犯罪後態度(本院詢問被告調解意願,被告表示無能力賠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告訴人被騙金額之犯罪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至本案帳戶已由不詳份子控制該帳戶之使用權,已非屬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自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依卷內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系爭帳戶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錄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許秋素 (提告) 假贈品 115年3月16日1時0分許 29,985元 華南帳戶 2 丁于鈞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0時51分許 49,981元 華南帳戶 115年3月14日20時54分許 49,982元 3 劉盈君 (提告) 假欠費 115年3月15日17時11分許 40,001元 華南帳戶 4 李桂瑛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6日0時48分許 49,988元 華南帳戶 115年3月16日1時12分許 13,030元 115年3月16日0時54分許 7,088元 5 莊玉貞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0時50分許 99,984元 聯邦帳戶 6 陳奕帆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3時35分許 43,000元 聯邦帳戶 7 簡嘉玲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5日17時5分許 49,999元 聯邦帳戶 8 施萬富 (提告) 假欠費 115年3月16日0時51分許 77,100元 聯邦帳戶 115年3月16日1時10分許 77,200元 中信帳戶 115年3月16日0時52分許 43,011元 9 劉宗昇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0時13分許 39,989元 中信帳戶 115年3月14日20時37分許 80,105元 10 王怡情 (提告) 假欠費 115年3月15日0時2分許 49,989元 中信帳戶 115年3月15日0時3分許 29,989元 115年3月15日0時29分許 29,993元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22645號被 告 沈源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源瑞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故意,於民國115年3月9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首府門市)內,以寄送方式,將其所名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下稱聯邦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下稱華南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下稱中信帳戶)之資料,提供予LINE暱稱「潮霖資產--妡妡」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沈源瑞之自白 被告坦承將上開帳戶提供予LINE暱稱「潮霖資產--妡妡」之人使用,其欲辦理貸款,對方稱要用帳戶做金流,其有想過對方可能會將其帳戶做不法使用,其承認犯罪等語。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並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3 被告與LINE暱稱「潮霖資產--妡妡」之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將上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4 被告名下聯邦帳戶、華南帳戶、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上開帳戶為被告所申設,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錢 鴻 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仕 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許秋素 (提告) 假中獎 115年3月16日1時0分許 29,985元 華南帳戶 2 丁于鈞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0時51分許 49,981元 華南帳戶 115年3月14日20時54分許 49,982元 3 劉盈君 (提告) 假欠費 115年3月15日17時11分許 40,001元 華南帳戶 4 李桂瑛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6日0時48分許 49,988元 華南帳戶 115年3月16日1時12分許 13,030元 115年3月16日0時54分許 7,088元 5 莊玉貞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0時50分許 49,984元 聯邦帳戶 6 陳奕帆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3時35分許 43,000元 聯邦帳戶 7 簡嘉玲 (提告) 假網購 115年3月15日17時5分許 49,999元 聯邦帳戶 8 施萬富 (提告) 釣魚簡訊 115年3月16日0時51分許 77,100元 中信帳戶 115年3月16日1時10分許 77,200元 115年3月16日0時52分許 43,011元 9 劉宗昇 假網購 115年3月14日20時13分許 39,989元 中信帳戶 115年3月14日20時37分許 80,105元 10 王怡情 (提告) 假欠費 115年3月15日0時2分許 49,989元 中信帳戶 115年3月15日0時3分許 29,989元 115年3月15日0時29分許 29,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