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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博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審酌被告恣意下手行竊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不能尊重

他人財產權,行為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財物部分已由警方扣案後合法發還告訴人,未發還部分被告則以售價結帳完畢,犯後態度尚可。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良。最後,兼衡被告所竊財物價值、行竊手段,以及其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周映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410號被 告 A04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6月30日12時9分至1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A區無印良品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6,872元)得手。嗣無印良品店長A03清點庫存時,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查扣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4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3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此外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圖18張在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附表編號5至11已扣案,且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等情,有調查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考,不聲請宣告沒收之;另未扣案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4,被告已結清款項等情,此有調查筆錄、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對被告上揭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此部分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規定之適用,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檢 察 官 周 映 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 佳 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 商品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備註 1 手動碎紙機 350元 2臺 700元 2 聚酯纖維吊掛盒型收納包 399元 1個 399元 3 不銹鋼削皮器 269元 7個 1,883元 4 MUJI敏感肌化妝水(保濕型) 250元 4瓶 1,000元 5 空間芬香油.木質 690元 2瓶 1,380元 已扣案 6 空間芬香油 (補充瓶).木質 590元 8瓶 4,720元 已扣案 7 空間芬香油.綠意 690元 2瓶 1,380元 已扣案 8 空間芬香油. (補充瓶).綠意 590元 6瓶 3,540元 已扣案 9 空間芬香油.草本 690元 1瓶 690元 已扣案 10 空間芬香油 (補充瓶).草本 590元 1瓶 590元 已扣案 11 空間芬香油 (補充瓶).純淨 590元 1瓶 590元 已扣案 總計 1萬6,872元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