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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珮亘選任辯護人 邱莉翔律師

張桐嘉律師田杰弘律師被 告 吳健瑋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479號),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60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趙珮亘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健瑋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證據應予補充「被告趙珮亘、吳健瑋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易字卷第59、66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趙珮亘、吳健瑋所為,均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

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被告趙珮亘、吳健瑋與本案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明知上開為警查獲之農藥係未經農委會核准

進口之偽農藥,為貪圖小利,竟率爾提供自身金融帳戶並提領販賣所得款項,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之管理,且有危害國民健康及影響環境生態之虞;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暨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之程度及犯罪情節,及其於本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6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桑婕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 7 條第 1 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 2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4479號被 告 趙珮亘

吳健瑋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珮亘、吳健瑋前加入不詳之人所屬偽農藥販賣集團(下稱本案集團),由趙珮亘將其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吳健瑋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提供與本案集團以收取販賣偽農藥所得,復擔任提款車手。趙珮亘、吳健瑋與本案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販賣偽農藥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集團不詳成員在蝦皮購物網站設立如附表所示賣場,陳列如附表所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含有偽農藥成分之產品,嗣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金額販售如附表所示產品。後本案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賣場販售商品所得提領至如附表所示第1層帳戶,復轉匯至如附表所示第2層帳戶,趙珮亘、吳健瑋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自如附表所示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本案集團不詳成員。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趙珮亘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趙珮亘前申用A帳戶,不曾將A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然曾將A帳戶帳號提供與真實姓名不詳、暱稱「阿耀」之人,並依「阿耀」指示,以A帳戶收受、提領款項後,將款項交付與「阿耀」或其指定之人之事實。惟辯稱:我當時只是想幫助朋友、沒有想那麼多,我沒有賣偽農藥等語。 ㈡ 被告吳健瑋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吳健瑋前申用B帳戶,未曾將B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寫在任何地方,亦未曾將B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之事實。惟辯稱:我平常把B帳戶提款卡放在家裡,但很多人會出入我家,我發現B帳戶提款卡不見後有向派出所報案,我不清楚為何有人會知道B帳戶提款卡的密碼並提領款項等語。 ㈢ 證人林志鴻於調詢中之證述 證人林志鴻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賣場購買如附表所示產品之事實。 ㈣ 110年3月6日檢舉函、110年3月24日檢舉函暨所附蝦皮購物網站截圖照片、蒐證照片各1份 同上。 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2份、農藥有效成分詳細資料3份 如附表所示產品經檢驗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實。 ㈥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附帳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提領紀錄各1份 如附表所示賣場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金額販售如附表所示產品,後本案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賣場販售商品所得提領至如附表所示第1層帳戶之事實。 ㈦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A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B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ATM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 本案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賣場販售商品所得提領至如附表所示第1層帳戶,復轉匯至如附表所示第2層帳戶,被告趙珮亘、吳健瑋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自如附表所示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㈧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4年10月23日投警刑二字第1140063544號函暨所附一般刑案查詢作業查詢結果1份 被告吳健瑋於109、110年間並無報案紀錄之事實。 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7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22046號函、114年8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40969號函暨所附事故登錄單、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各1份 被告吳健瑋曾於110年6月1日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掛失金融卡,又於同年8月13日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服務部掛失金融卡之事實。

二、核被告趙珮亘、吳健瑋所為,均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嫌。被告趙珮亘、吳健瑋與本案集團其他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至移送意旨認被告2人上開行為另涉有洗錢罪嫌,惟:㈠查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

,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所稱特定犯罪,係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各款之罪。

㈡本案被告2人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

偽農藥罪嫌,而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500,000元以下之罰金,並非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列「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同條其餘各款所列之罪名,即非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稱之特定犯罪,是被告2人縱有提供其等名下帳戶供本案集團其他成員使用,並使本案集團其他成員得以掩飾或隱匿販賣偽農藥之所得,亦與洗錢罪之要件不符。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桑 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 憶 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 7 條第 1 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 2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蝦皮賣場 產品 售出時間、金額 提領銷售所得之時間及金額 提領銷售所得之第1層帳戶 轉匯至第2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第2層帳戶 被告提款之時、地及金額 一 夕夕優品購 联肼乙蟎唑(含「必芬蟎」、「依殺蟎」成分) 110年2月5日某時,以283元售出 110年7月15日某時,提領16,061元 王睿農(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5日某時,匯款111,200元 A帳戶 趙珮亘於110年7月15日某時,在不詳地點提領111,000元 二 叮噹兒小舖(原名向日葵美妝) 噻呋酰胺(含「賽氟滅」成分) 110年3月15日某時,以214元售出 110年6月3日某時,提領16,320元 曾青麗(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日某時,匯款150,000元 A帳戶 110年6月3日某時,匯款100,000元 B帳戶 吳健瑋於110年6月4日中午12時35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高雅門市提領100,000元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