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章益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846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62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證據應予補充「被告A04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易字卷第66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㈢㈣㈤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本件跟蹤騷擾及散布文字誹謗之多次行為,各次犯行間犯罪時間接近,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分別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之,應分別將之分別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2人因於交往過程中
產生感情及債務糾紛,被告竟未能理性循合法方式解決與告訴人之糾紛,而一時衝動利用其社群軟體臉書、Instagram張貼指摘、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負面文字內容,並使多數人均得以瀏覽,致告訴人處於不安環境中,影響其日常生活,並散布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迄今尚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易字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2846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A04與A000000000003(姓名詳卷,下稱A女)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於民國114年2月間分手,A04心有不甘,遂為下列之行為:㈠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21所示之日期,反覆以未顯示來電或顯示來電之方式撥打電話給A女,此等與性有關之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㈡接續前述跟蹤騷擾之犯意、並基於散布文字犯誹謗罪之犯意,創設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周○○」、社群網站Instagram帳號「hanl○○○○」,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日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之前揭社群網站,使用A女照片,發布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足以毀損A女名譽之文字,此等與性有關之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㈢接續前述跟蹤騷擾之犯意,創設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曾○○」、社群網站Instagram帳號「韓○○」,於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日期,使用前揭社群網站傳送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訊息給A女之親友,此等與性有關之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㈣接續前述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8月3日2時33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跟我借的錢,妳還沒有還我…跟妳約會當面跟我借」、「妳不還也沒關係」、「我知道妳搬回去了」等訊息,以此等與性有關之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㈤接續前述跟蹤騷擾之犯意,在不詳之時間創設社群網站Instagram帳號「fa○○_○○」並且使用A女之照片、創設社群網站Instagram帳號「ce○○○○○○」並且使用其與A女自拍合照,請求追蹤A女之帳號,以此等與性有關之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後A女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載之客觀行為。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受話通話明細單1紙、來電紀錄照片1份 【警卷第49~65頁】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 4 告訴人提供之Instagram、Facebook截圖照片各1份 【警卷第33~43、77頁】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一、㈡之犯行。 5 告訴人提供被告與告訴人之友人、與告訴人與其友人之對話紀錄照片1份 【警卷第45~47、79~86頁】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一、㈢之犯行。 6 告訴人提供被告傳送之訊息照片1張 【警卷第67頁】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一、㈣之犯行。 7 被告創設其他Instagram帳號要求追蹤告訴人之帳號之照片2張 【警卷第73~75頁】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一、㈤之犯行。 8 告訴人提供被告請求告訴人返還交往期間支出之款項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切結書、匯款申請書、匯款照片、匯款通知郵件各1份 【警卷第69~71、87~107頁】 被告辯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為是為了向告訴人請求返還借款云云不可採。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載行為,客觀上雖有數行為,惟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地點,圍繞告訴人之生活軌跡實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並且請與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依照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犯誹謗罪。
三、至於告訴及報告意旨固認為被告犯罪事實㈣所載行為,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然被告否認恐嚇之犯行,且該等訊息並無具體之惡害通知,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不符,尚難論以該罪,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揭經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 羽 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編號 日期 騷擾內容 1 114年2月6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2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2 114年2月17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4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3 114年2月21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4 114年2月22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3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5 114年3月11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6 114年3月12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7 114年4月7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8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8 114年4月10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9 114年4月12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2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0 114年4月16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3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1 114年4月27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2 114年4月29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3 114年5月2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4 114年5月7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5 114年5月11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6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6 114年5月18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7 114年5月21日 不顧A女拒絕,連續撥打4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8 114年5月22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19 114年5月31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切斷,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20 114年7月18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後不講話,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 21 114年7月31日 不顧A女拒絕,撥打1通電話詢問A女是否為某人等語,對A女進行干擾及恐嚇。附表二編號 時間 跟蹤騷擾行為方式/誹謗文字 1 114年5月22日 以FaceBook「周○○」帳號貼文;使用A女照片,且以該帳號張貼不實之文字「此人任職於台南某上市○○公司女業務,隱瞞已婚身份與男性交往,欺騙人感情利用對方的好借錢買東西,最後惡意分手....此人全身上下外表都是整出來的,希望台南人睜大眼睛,不要再被此人騙了」 2 114年6月10日 以Instagram帳號「hanl○○○○」貼文;使用A女照片,且以該帳號張貼不實之文字「請問大家有認識這個人嗎?此人於2020年11月隱瞞已婚身份與我朋友交往,此人住台南,與我朋友交往期間約會時從不帶她的朋友與我朋友認識,我朋友跟這女性從2020交往到2024年,這四年中的感情,去台南約會都只是去汽車旅館,我朋友對這女性這四年多不是買東西給她就是拿錢借她,最後到2025年二月,此女對我朋友說不適合要分手……其實只是想要請她出來對我朋友道個歉,都四十幾歲了....何必呢?以上言論如有作假,願負法律相關責任,只是不想有其它男性傻傻被騙了」 3 114年6月10日 以Instagram帳號「hanl○○○○」貼文;使用A女照片,且以該帳號張貼不實之文字「此人台南人..任職於某知名上市○○公司女業務,於2020年11月隱瞞已婚身份在交友軟體上和我朋友交往,交往期間多次借錢利用我朋友對她的好買各種東西,裝可憐,我朋友多次借錢給她,此人眼睛身體不好,拿過子宮,我朋友對她無微不顧,知道她自己要養二個小孩,只要出去都沒讓此女出過錢,妳爸和妳阿嬤住的老家熱水器壞了,妳阿嬤沒電暖器用,妳公司要認購員工股票妳說妳沒錢我朋友馬上轉25萬元給妳,我朋友是如此對妳好,交往期間從沒認識過此女任何一位朋友,也只去過此女現居住的地方一次(還是偷偷摸摸的帶我朋友去),我朋友是住嘉義,只要每次去台南找此女,此女總是帶我朋友去汽車旅館,我朋友多次利用空閒時間陪她去奇美醫院看眼科,,謊言一堆...最後於2025年2月惡意分手……以上只是想請此女對我朋友說一句道款吧,這位小姐..妳在這段不正常隱瞞我朋友種種許多事的這段感情,收了我朋友送妳的那麼多東西,只用了幾種莫須有的理由就說不適合不想在一起了……妳自己也有小孩也有家人,難道不懂因果嗎?當妳此生怎麼對待別人相信總有一天妳也會得到應有的報應,以上言論皆有證據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4 114年7月15日 以Instagram帳號「hanl○○○○」貼文;使用A女照片,且以該帳號張貼不實之文字「延續上一則貼文,貼文中此女於今天下午莫名的傳訊息與我理論,本來不想再報料妳什麼事了,但妳對話內容中我想幫我朋友澄清和反搏妳對話裡的話,妳說他在這段感情沒好好珍惜妳和關心妳,那請問一下,妳在這四年中的感情只要遇到節日或妳生日時請問妳拿了他多少CHANEL和 Dior的化妝品或香水,或他送給你的包包和鞋子或者只要出去逛街妳總是一句老公:我想看衣服看鞋子,老公我想穿耳洞,想幹嘛的,妳要不要去算一下?他去日本時在羽田機場也買了一個價值台幣10萬以上的LV包包給妳,妳說人家不珍惜妳不關心妳???這說不過去吧?這四年中妳花了他多少錢?而妳對他又是怎樣,他生日時妳送他貼圖???妳只說妳沒錢?難道連一頓飯妳都花不起嗎?妳有錢每個月去做指甲,有錢去整型,妳常常在他面前說妳沒錢什麼的這個月怎樣怎樣的被檢舉達人開罰單,難道他都沒借錢給你嗎?都有匯款紀錄吧?他有去和妳計較過什麼嗎?還有這四年中他到台南找妳時妳總是帶他去照片中這間汽旅,汽旅相信都有車牌監視紀錄,妳怎麼不說妳日積月累的拿他的東西?他在這四年中只要他朋友有舉辦聚餐或尾牙都帶妳去,妳呢?妳從來有帶他去跟妳的朋友認識吃過飯嗎?,妳就是把他當地下情吧?去年12月他才帶妳去吃他朋友的尾牙,今年二月妳就要與他分手,與他分手時用了種種莫名其妙的原因⋯⋯,四五月就跟別人在一起去日月潭?我朋友還擔心妳的眼睛一直傻傻擔心到去妳老家找妳爸,問妳爸知道妳眼睛要動手術嗎?妳爸一頭霧水根本不知道,四月時我朋友傳訊息關心妳,妳竟然還可以說出妳阿嬤住院一個多月妳和妳的家人大家都在輪流照顧阿嬤⋯⋯結果妳在四月底五月初和別人去日月潭出遊還拍影片上傳IG,還雙B車嘛,果然妳這人愛慕虛榮,請問妳良心真的過的去嗎?妳做的這些種種心機那麼重連最親密的家人都可拿出來欺騙,也難怪這四年中妳如此利用欺騙他對妳的好,沒關係,公道自在人心,妳對他這四年做的事都有人證、物證」附表三編號 時間 行為 1 不詳時間 使用Instagram帳號「韓○○」私訊A女之友人並傳送A女照片:「可以請問此人是否為貴公司的員工」、「業務二部或三部?」 2 114年6月30日 使用Instagram帳號「韓○○」私訊A女之友人:「請問貴公司有個業務叫A02嗎?」、「貴公司業務A02小姐於2020年11月隱瞞已婚身份欺騙我朋友感情……」 3 114年6月6日 使用FaceBook帳號「曾○○」私訊A女之妹妹FaceBook並傳送A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