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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正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正雄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正雄係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之所有人,其知悉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竟未申請許可領得建築物增建之建造執照,自民國114年4月17日前某時起,在上開建物後方擅自增建三層鋼構造建築物,尚在施工時,經民眾檢舉,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遂於同年6月18日派員至現場勘查,並於同日張貼施工制止通知予黃正雄,於114年6月23日以南市工使一字第1140542582號函勒令其停工,黃正雄明知已遭臺南市政府通知停工,卻又擅自復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同年8月25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上開違章建築仍在施工中,再於同日張貼施工制止通知予黃正雄,並於同年8月27日以南市工使一字第1141219609號函再次勒令停工,黃正雄經制止不從,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繼續於114年9月間至同年11月間在上開地點施工。嗣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同年11月7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上開違章建築仍為施工狀態,有增加違章建築進度情事,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㈠被告黃正雄於偵查中之陳述。

㈡臺南市安南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暨現場照片、臺南市安南

區地籍圖查詢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14年6月18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3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140542582號函暨送達證書、114年7月4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網路部份)市民信箱案件處理聯單、114年8月25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勒令停工通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8月27日南市工使一字第1141219609號函暨送達證書、114年9月9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114年11月7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表暨現場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在上開地點所增建之三層鋼構造建築物,業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勒令停工2次,仍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其欠缺守法觀念,自有可責;兼衡其年紀、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詳見偵查卷第28頁所附書狀)、犯罪方法、犯罪所生損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