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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0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0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世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7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AFN-5163」號車牌二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因自身車牌遭吊扣,遂上網購買偽造車牌,將之懸掛於所駕車輛使用,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行使偽造車牌之時間不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AFN-5163」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7179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因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AVV50~0000000號)之原始車牌因交通違規遭監理機關收繳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間,在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買偽造之「AFN-5163號」車牌2面,並於115年2月間某日起,將該2面偽造車牌懸掛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前、後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及車輛牌照使用許可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5年2月23日22時52分許,A02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官田區台84線快速道路某處,因車輛故障,經警獲報到場處理,發覺A02為通緝犯,經其同意搜索其所駕駛之車輛,查悉車身號碼,查詢後發覺係懸掛偽造車牌,並扣得上開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2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㈢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5年5月14日彩車監字第1150514123號函。

㈣查獲照片。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三、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