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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42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2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世富上列被告因褻瀆祀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對於壇廟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A03恣意以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公然侮辱本案壇廟,所為殊非可取,暨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身心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品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46條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54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位於○○市○○區○○街0段000巷00號之○○寮○○宮係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具有宗教性質之壇廟,竟基於對於壇廟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4時1分許,在上址接續朝香爐潑灑不明液體、徒手拔起香爐內線香病倒插之、將剪刀插入香爐,並將飲用水口吐水至香爐四周,以此等方式褻瀆該壇廟。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發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現場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46條第1項之對於壇廟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 品 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 承 鐸

裁判案由:褻瀆祀典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