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5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景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件一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附件一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1、7行及附件一附表

編號1至3號之「甲基甲基卡西酮」均更正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

㈡證據部分:補充「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現場照片」(警卷第35至37、45至51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為我國嚴厲查禁之第三級毒品,竟漠視法令禁制而逾量持有,顯見其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助長毒品氾濫,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所為實屬不該;衡以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復斟酌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作業員、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件一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沖泡飲品包3包(含包裝袋3只),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4至5號所示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菸捲3支(抽驗其中1支),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偵卷第27至28頁);又未經鑑驗之菸捲2支,與前揭經抽驗之菸捲1支外觀相同,此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現場照片足參(警卷第35、45至47頁),可認亦含上揭毒品成分,且為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是上開物品均屬被告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沒入銷燬。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入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入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求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088號被 告 A02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載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4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以新臺幣8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偉」之人購買不詳重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不詳數量、摻有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並自斯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15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與正北一路口,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經警方攔查並同意警方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末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 求 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編號 外觀 鑑定結果 重量 1 沖泡飲品 玩很大1包 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淨重2.209公克 驗後淨重1.818公克 純質淨重0.123公克 2 沖泡飲品 玩很大1包 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淨重1.996公克 驗後淨重1.572公克 純質淨重0.132公克 3 沖泡飲品 玩很大1包 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淨重2.245公克 驗後淨重2.040公克 純質淨重0.144公克 4 白色結晶 愷他命 驗前淨重6.746公克 驗後淨重6.727公克 純質淨重5.258公克 5 菸捲3支 愷他命 驗前毛重0.749公克 驗後毛重0.704公克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