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池勁緯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765號、第3332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池勁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程度,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9765號114年度偵字第33323號被 告 池勁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池勁緯(業已出監)與陳政瑋前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之受刑人。池勁緯與陳政瑋因故發生糾紛,池勁緯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某時許,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內書寫信件向陳政瑋恫稱:「石頭:你好,我池勁緯,聽說你要滿期了,需要來接你嗎,你不是混得很好,那混的人是沒有在報機關的!你應該懂得!還是我直接到你家樓下等你,應該也用不著我,7、8月我應該是在越南,看你體格如此強壯不知你能承受幾隻棒球棍,若無法承受我勸你先不要回台北,但我會叫年輕人去探望你家人,你雙親生病,你不早回家照顧雙親,操!你還是人嗎?你好自為之,要弄你隨隨便便,保重點,你出監返家,衣服穿厚一點!知道嗎?言盡於此!自求多福!對了,你喜歡電擊棒還是木棒。電擊棒15萬伏特的已經在六甲了。大同區民權西路245巷10號2樓」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政瑋,使陳政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陳政瑋之安全。
二、案經陳政瑋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池勁緯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書寫上開內容之信件與告訴人陳政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寫這封信沒有說要對誰,我是因為之前陳政瑋罵我,我才情緒受影響寫這封信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書寫上開內容之信件與告訴人等情,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在卷,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受刑人發受書信表、信件各1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觀諸上開書信之內容多次提及「看你體格如此強壯不知你能
承受幾隻棒球棍」、「衣服穿厚一點!知道嗎?」、「你喜歡電擊棒還是木棒。電擊棒15萬伏特的已經在六甲」等詞語,綜觀上開詞語之整體,在社會意義上已帶有持木棒毆打告訴人身體或持電擊棒電擊告訴人身體之意義,實可認含有加害告訴人生命或身體法益之意思表示,核屬惡害通知無疑;衡情在兩人處於發生糾紛之脈絡下,告訴人見聞信件中之上開語句,且在信件之最末處亦註明「大同區民權西路245巷10號2樓」之語句,而該地址即為告訴人之戶籍地址等情,有戶役政資訊查詢資料1份可佐,客觀上一般人對於上開書信內容所稱之傷害方式,復又提及自身所居住之處所,均得與他人將會前往自身之居所,以上開方式傷害自己進行聯想,應可認足以構成威脅,而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實已該當恐嚇罪「心生畏懼」之要件。另參諸被告於偵查中稱:(問:是否曾寫信給陳政瑋?)有,我在台南第二監獄服刑的時候寫的,他叫石頭;(問:是否知悉你寫信的內容有對陳政瑋身體危害的惡害通知而恐嚇他?)知道等語,而在信件最初處「石頭:你好」,已足認被告書寫上開信件之對象即係其所稱綽號為「石頭」之陳政瑋,且被告亦明確知悉其所書寫之內容係對告訴人之惡害通知,足認其主觀上卻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至為灼然。被告上開辯解,實屬臨訟卸責之詞,並無可取。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信,其恐嚇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郭 鈞 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 國 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