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建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A03於附件所示之時地,與他人共同、徒手竊取告訴人如附件所示之發電機1臺,得手後離去,而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實屬不該。然被告坦承犯行,所竊上開財物亦經查扣並合法發還告訴人,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足認告訴人損害已獲填補,被告之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竊之手段及危害,暨被告之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曾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含緩刑負擔)確定,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規定,此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而與未經判處罪刑無異,被告此後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當係因一時失慮致罹本案刑章,但考量上情,與告訴人於和解書所寬宏表示「不再追究」、「拋棄本案之刑事告訴權及其他請求,息事寧人」之意見(雖因本案罪名非屬告訴乃論,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但仍足為被告有利之評價),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附負擔緩刑,以勵自新,兼使被告記取教訓。

四、告訴人之損失已獲彌補,有如前述,若再宣告沒收,即屬過苛,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194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鄭安宏(所涉竊盜犯行,另為緩起訴之處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7月22日3時19分許,由A03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鄭安宏,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工地內,2人一同徒手竊取A02放置於該處之發電機1臺(價值約為新臺幣61,000元)得手。嗣A02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發電機1臺(已發還A02),始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安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5張、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A03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A03與同案被告鄭安宏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A03、同案被告鄭安宏所竊取上開發電機,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馮 雅 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