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6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尚達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引用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第11至12行【而於114年6月23日16時20分許】應更正為【而於112年6月23日16時20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引用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第11至12行【而於114年6月23日16時20分許】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然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