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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亜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之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各筆交易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之登記,貿然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妨礙主管機關對於洗錢防制之管理及金融秩序之維護,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何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兼衡本案之交易總額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各筆交易金額,核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4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違反第1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528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 量登記或登錄,竟基於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犯意,自民國114年5、6月間起,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NATURAL8遊戲幣之廣告,而接續於附表編號1-13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13所示之價格(新臺幣,下同),販售等值數量之NATURAL8遊戲幣予臉書暱稱「蔣均融」及LINE暱稱「阿紅」之人,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3之自白。

㈡證人A02之陳述。

㈢被告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及被告與暱稱「蔣均融」、暱稱「阿紅」之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㈠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嫌。㈡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告訴人A02透過臉書社團向暱稱「蔣均融

」購買虛擬貨幣,雙方談妥以1,900元購買60顆USDT,致告訴人於114年8月20日0時18分許,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1,900元至被告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未收到虛擬貨幣,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辯稱:臉書暱稱「蔣均融」自114年7月31日起開始向我購買NATURAL8遊戲幣,本件告訴人所存入之款項,則是LINE暱稱「阿紅」與我聯繫的等語,經查,被告所辯,業據其提出與暱稱「蔣均融」、暱稱「阿紅」之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再參酌告訴人之指訴情節,堪認告訴人及被告係受臉書暱稱「蔣均融」夥同LINE暱稱「阿紅」者施以三方詐騙所致,尚難認被告與臉書暱稱「蔣均融」及LINE暱稱「阿紅」者間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得以共同正犯論處,原應為不起訴處分,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沒收: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 珀 妤附錄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6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 1 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表: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價格 收款銀行帳戶 1 暱稱「蔣均融」 114年7月31日2時19分 3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2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2日23時20分 7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3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2日23時58分 1,2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4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3日20時35分 650元 中國信託銀行 5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4日1時33分 4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6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4日17時21分 650元 中國信託銀行 7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11日18時31分 650元 中國信託銀行 8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13日22時22分 4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9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16日21時23分 1,688元 中國信託銀行 10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18日4時55分 1,000元 連線銀行 11 暱稱「阿紅」 114年8月20日0時18分 1,9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12 暱稱「阿紅」 114年8月21日16時54分 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13 暱稱「蔣均融」 114年8月21日22時35分 2,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