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7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熙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金熙文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BUP-1862」號車牌貳面,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因自身車牌遭註銷,遂上網購買偽造車牌,將其懸掛於所駕車輛使用,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號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同時因此獲得免繳國道通行費及停車費之不法利益,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行使偽造車牌之時間不長,所獲免繳通行費及停車費之利益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BUP-1862」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所獲免繳之國道通行費用及停車費共新臺幣1,815元(計算式:141.8+1,673=1,815,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115年度撤緩偵字第7號被 告 金熙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熙文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車牌,因故逾檢註銷而無法使用,為繼續駕駛該車並避免裁處罰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間某日,透過網際網路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偽造之傅冠騰名下車牌號碼「BUP-1862」號車牌2面(下稱本案車牌)後,將之懸掛在本案車輛,並自113年6月3日起至同年7月29日止,駕駛本案車輛行駛於國道上、多次停車於臺南市仁德區仁義路95巷路外停車場,致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臺南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均陷於錯誤,誤認本案車輛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主傅冠騰所有,而將應由金熙文負擔之ETC通行費13筆共141.8元、停車費50筆共1,673元轉向傅冠騰請求,使金熙文取得免除繳納ETC通行費、停車費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傅冠騰、遠通公司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臺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對於收費資料管理、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嗣因傅冠騰陸續收到異常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明細、臺南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簡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金熙文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傅冠騰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復有遠通公司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通行費明細、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繳費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查詢結果、駕籍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移置保管單、現場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為真。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