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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7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7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俊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9、87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方俊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匯入被告名下帳戶之款項,雖係洗錢之財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仍由被告保有,對被告諭知沒收顯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99號115年度偵字第874號被 告 方俊凱 男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俊凱依其智識經驗,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間某時,先將其所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Ⅰ)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Ⅱ)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蘇莉莉」之人,而後在臺南市某間統一超商門市內,復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及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Ⅱ之提款卡,透過交貨便寄送之方式,寄交予該LINE暱稱「蘇莉莉」之人使用,並將提款卡密碼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告知對方,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Ⅱ及兆豐銀行帳戶遂行犯罪。嗣LINE暱稱「蘇莉莉」之人取得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等3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前開款項旋為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暨提領一空。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宋柚榛、林鑫妤、陳呈薇、朱德金、蔡棋清、湯義雄、張泰山、陳品成、楊亞賓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及陳德義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方俊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有將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Ⅱ及兆豐銀行帳戶資料,先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莉莉」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事實,惟辯稱:因為當時我缺錢急需貸款,我就跟網路上認識的「蘇莉莉」談論借貸事宜,之後對方提供投資APP讓我下載,並表示他會把貸款金額存入APP讓我可以去提領,還請我去辦遠東銀行的數位帳戶,並要我把該帳戶綁定在投資APP裡面,他們說要幫我美化處理,這樣才能貸款,對方說這是「美國貸」,貸款下來後不用還款,只要貸下來的美金1萬要對半分,就是我可以拿到新臺幣(下同)15萬元,所以我才會先後提供上開3個帳戶予對方,我當時真的很缺錢(才會沒想到哪有什麼貸款可以不用還錢),已經走投無路,對外還積欠他人幾百萬元債務,且我5、6年前還被詐騙集團騙了75萬元,此外,本案發生前,我有跟中信、國泰、玉山、星展及永豐銀行貸款過,也有跟和潤、裕隆公司車貸過,總金額應該有2、300百萬元,我知道(本次的貸款經過跟前面的貸款經過很不一樣),我承認我上開行為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語。 2 告訴人宋柚榛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宋柚榛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3 告訴人林鑫妤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林鑫妤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4 告訴人陳呈薇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陳呈薇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5 告訴人朱德金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匯款單據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朱德金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6 告訴人蔡棋清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匯款單據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蔡棋清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7 告訴人湯義雄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匯款明細、相關報案單據 證明告訴人湯義雄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6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8 告訴人張泰山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匯款單據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張泰山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7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7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9 告訴人陳品成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陳品成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8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8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10 告訴人楊亞賓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暨轉帳明細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告訴人楊亞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9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9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11 告訴人陳德義於調詢時之指訴及其提供之匯款單據、現金存款憑證收據等 證明告訴人陳德義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0所示之方式詐騙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而受有財物上損失等事實。 12 被告提供之與LINE暱稱「蘇莉莉」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資料 證明LINE暱稱「蘇莉莉」係以上開諸多詭異、繁瑣之申貸流程要被告辦理虛擬貨幣帳戶、綁定約定帳號後,最後還要被告先後提供上開3個帳戶予其等「美化帳戶」,並做為辦理「美國貸」(無需還款,只要3年內不可以去美國即可)使用,且被告於上揭過程中,顯非並無懷疑過對方之怪誕說詞,反倒多次向對方表示:「好像很麻煩」、「還有沒有別的方式」、「我看不要好了,其他的同仁都會知道,我想再去也是一樣的結果」、「這樣我會覺得很累的」、「大家都怕我被騙」、「不能做還違法的事情,這樣很麻煩的,收到驗證碼不能說可以嗎?有的有雙重認證」、「去199號去問公司已經不在了,去172號結果沒此人,那麼公司在哪裡呢?」等事實。 13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Ⅱ及兆豐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宋柚榛、林鑫妤、陳呈薇、朱德金、蔡棋清、湯義雄、張泰山、陳品成、楊亞賓及陳德義等10人遭詐騙後,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被告名下帳戶內,且前開款項旋遭轉匯暨提領一空等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5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並於同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固新增第15條之2規定(現改為第22條第3項)新增非法交付帳戶罪,惟觀諸該法立法理由,可知新增之「非法交付帳戶罪」,雖未將「洗錢犯意」列為主觀要件,但其客觀要件規範交付、提供帳戶之行為,可見立法者應有預先防止洗錢之意,並考量主觀犯意證明困難,以之作為(幫助)洗錢罪之截堵與補充。進言之,「非法交付帳戶罪」之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前置處罰,先期防止任意提供帳戶用於洗錢之危險,不問該帳戶其後是否確實供洗錢使用;另一方面,也可部分「截堵」無法證明具有幫助洗錢犯意之個案,而有擴大處罰任意交付帳戶行為之效果。質言之,「非法交付帳戶罪」之主觀要件,並不以(幫助)洗錢犯意為必要,其客觀要件,也未見洗錢行為之直接連結,與(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明顯有別,其立法目的,亦非取代、減輕以提供帳戶方式犯幫助洗錢罪之規範效果,是行為人倘基於幫助洗錢犯意而提供、交付帳戶給他人,他人復以該帳戶著手洗錢,自仍應論以幫助洗錢(既遂或未遂)罪,不可謂「非法交付帳戶罪」是特別(減輕)規定而優先適用。是核被告方俊凱上開先後交付共計3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乃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 秀 惠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宋柚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時,先透過社群軟體IG刊登不實之抽獎活動廣告,迨宋柚榛瀏覽上開廣告並點擊連結後,旋有暱稱「qiyhbncke」之人私訊宋柚榛,並向宋柚榛誆稱:恭喜其中獎,惟須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購買6件商品後,方可兌獎云云,致宋柚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22日下午2時41分許 4萬9,989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113年9月22日下午2時43分許 7,125元 2 林鑫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時,透過旋轉拍賣平台佯裝成買家私訊林鑫妤,並向林鑫妤訛稱:有意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想用旋轉拍賣平台內之方式予其交易,請務必點擊其傳送之連結並依指示操作,方可完成該筆交易云云,致林鑫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22日下午3時3分許 2萬9,985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3 陳呈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2日下午2時許,透過臉書以暱稱「林曉曉」佯裝成買家私訊陳呈薇之友人,並向陳呈薇之友人謊稱:有意購買其刊登之周湯豪演唱會門票,惟想透過賣貨便之方式予其交易,請務必點擊其傳送之連結並依指示操作,方可完成該筆交易云云,致陳呈薇之友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委請陳呈薇匯出款項 113年9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許 2萬9,984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4 朱德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5日某時,先透過臉書刊登不實之一頁式廣告,迨朱德金瀏覽上開廣告並點擊連結輾轉加對方為LINE好友後,該人旋向朱德金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穩定獲利,惟須依相關客服人員之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朱德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 2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 5 蔡棋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底某時,先透過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貼文,迨蔡棋清瀏覽上開貼文並點擊連結輾轉加對方為LINE好友及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旋有群組內成員向蔡棋清偽稱:可推薦其下載「YONGCAI」之APP並註冊會員帳號,之後只要其再依相關客服人員之指示操作匯款,不久即可獲利出金云云,致蔡棋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47分許 44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 6 湯義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中旬某時,先透過交友軟體「Hi5」以暱稱「梁靜曉」結識湯義雄,迨2人進一步熟識並互加WHATS APP之好友後,該人旋向湯義雄詐稱:可推薦其一起進行黃金操作買賣賺錢,只要其依指示操作匯款,不久即可獲利甚豐云云,致湯義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許 24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48分許 24萬1,400元 7 張泰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初某時,先透過交友軟體「SKOUT」結識張泰山,迨2人進一步熟識並互加LINE好友後,該人旋向張泰山誆稱:其家族在大陸有在做「賭石」的投資,只要其依指示操作匯款一起投資,不久保證獲利甚豐云云,致張泰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5分許 12萬1,400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 8 陳品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時,先透過社群軟體IG刊登不實之抽獎活動廣告,迨陳品成瀏覽上開廣告並點擊連結參加抽獎後,旋有不詳暱稱之人私訊陳品成,並向陳品成訛稱:恭喜其抽中活動中獎名額,惟須再依指示匯款並參加後續抽獎活動,方可領取獎金云云,致陳品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22日晚間9時16分許 2萬9,999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Ⅱ 113年9月22日晚間9時18分許 9,027元 9 楊亞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2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佯裝成買家私訊楊亞賓,並向楊亞賓謊稱:有意購買其刊登之華碩H3電競耳機,惟想透過7-11賣貨便之方式予其交易,請務必點擊其傳送之連結並依指示操作,方可完成該筆交易云云,致楊亞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22日晚間8時55分許 4萬9,987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Ⅱ 113年9月22日晚間8時59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9月22日晚間8時59分許 1萬8,985元 10 陳德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112年某時,先以暱稱「羅文慧」結識陳德義,迨2人進一步熟識後,該人旋向陳德義佯稱:有無興趣投資股票,可推薦其購買交大天使公司之股票,之後再由該公司帶領在股票投資軟體上操作「當沖」,保證獲利不斐云云,致陳德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9月10日上午11時57分許 2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遠東銀行帳戶Ⅰ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