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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8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亮璋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6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A03在知悉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內容後,竟漠視上開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A02之保護作用,對告訴人接續實施如附件所示之騷擾行為,實屬不該。然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之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求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363號被 告 A03

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 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2係未同居之前男女友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所定之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關係。A03明知其於民國114年5月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家護字第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令其不得對A02為騷擾之行為。詎A03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續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A02,以此方式騷擾A02。嗣經A02報警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告訴人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轉介表、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 求 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時間 1 114年5月30日14時59分許 2 114年6月5日8時44分許 3 114年6月10日17時2分許 4 114年6月12日9時33分許 5 114年6月12日9時34分許 6 114年6月12日9時35分許 7 114年6月12日14時39分許 8 114年6月13日8時26分許 9 114年6月13日15時15分許 10 114年6月13日20時18分許 11 114年6月14日10時53分許 12 114年6月17日20時12分許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