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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8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程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程皓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與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以此新興賭博方式圖謀不法利益,易使此類賭博網站迅速蔓延網路社會,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治安,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被告素行(參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金、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基於犯罪所得沒收並非刑罰,主要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得以預防犯罪,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是犯罪所得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上開賭博犯行,每次出金新臺幣(下同)1千元,大概3至5次等語,堪認被告本案之獲利所得為3千元(以有利被告標準計算),縱被告自陳贏的錢都輸回去了等語(見偵卷第8頁),然犯罪所得之沒收並不扣除成本,已如上述,則上開賭博網站出金之3,000元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181號被 告 許程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程皓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3年初某時起至114年7月底某時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居處內,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88WIN」賭博網站,申請註冊為該網站會員,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並以其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匯出賭資後,取得下注之資格及額度下注簽賭財物,而其賭法為以「拉霸」為標的,每次下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至10元,玩家若有拉到相同圖案連線即可依圖案類型、連線數量贏錢,若未連線,玩家下注之賭資便歸前揭賭博網站之經營者所有。嗣經警另案偵辦查得賭資匯入華南帳戶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程皓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顏楷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為之,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因提供華南帳戶供該賭博網站用以儲值及出金之帳號,而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惟被告辯稱:平台在我要求出金時,要求我提供我的金融帳戶給他們,就是為了要儲值及出金使用,沒有代價也沒有獲利,但我不知道提供的帳戶有作為其他賭客出金、收款的帳戶,華南帳戶是我的薪資轉帳,我每次儲值的帳號都不同,我有注意到我每次出金收到款項來源都是不同帳號,我有質問平台,平台說出金的帳號不同,THREADS上有很多人在講這件事等語。經查,參以華南帳戶之交易明細,華南帳戶於114年7月7日9時37分許,收得來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1000元,而郵局帳戶為證人即另案被告顏楷弦所有,有華南帳戶之交易明細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證人顏楷弦供稱:儲值及出金帳戶之對象我不認識,「88WIN」將帳號提供給我,我匯款至客服指定的帳號,我是提供帳號給「88WIN」做賭博用等語,核與被告上開所辯大致相符,堪認身為賭客之被告及證人間互不相識,該賭博網站係以被告之華南帳戶作為證人儲值所用之帳號,證人始將資金轉入華南帳戶,而被告以為該筆入帳之資金係其獲利所得之出金,故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具有一行為涉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而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 秀 惠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