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義雄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55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A02就停車問題發生爭執,竟未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間之紛爭,而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然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其係一時未能善加控制自己之情緒,致罹犯罪,犯罪手段為短暫之出言辱罵,犯行時間並非持續久長,又未對告訴人為實質補償(原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轉介臺南市仁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惟告訴人未到場),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557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2為鄰居,詎2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22時40分許,在A02位於○○市○○區○○○街00號住處前,因停車問題而起爭執後,A03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住處道路旁,以「婊囝」、「畜生」、「不要臉」等語辱罵A02,而足以貶損A02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及其擷圖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嫌。
三、另就告訴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亦有毀損告訴人住處拉門,而認被告另涉有毀損罪嫌一節,經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固指稱:被告當時大力敲門,後來被告離開後,我發現我的門會卡卡的,只能開一半等語。惟查,經本署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之結果,被告於上開時地雖有徒手拍打告訴人拉門之舉,然告訴人於雙方發生口角期間,告訴人及其女友尚有多次打開拉門進出,並未見告訴人住處拉門有何異樣等情,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及其擷圖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參。又,告訴人雖提出拉門受損之錄影畫面為證,然自該錄影畫面擷圖照片以觀,該拉門於外觀上並無明顯異狀,且該拉門旁尚有擺放其他雜物,是自無從排除係因門框邊緣有堆置物品,始導致拉門有卡住受阻之情形,況告訴人至今仍未修繕並陳報拉門之維修單據一節,復有員警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是自難認告訴人住處拉門有何受損之情,當無從逕以毀損罪責相繩。至就告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恐嚇罪嫌部分,依前開勘驗筆錄所載,被告於上開時地固有對告訴人稱:「你再停看看」、「你再停看看,你給我停這樣」等語,然此應尚非屬恫稱如何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各種法益之表示,實難認被告有對告訴人告以任何具體明確之惡害通知,故自亦尚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無涉。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