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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00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上列被告因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507號;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廖00成年人對少年犯強暴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林00輔導資料紀錄表」、「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項成年人對少年強暴公然侮辱罪。被告係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擔任少年林00國小五、六年級導師,被告身為教師,本應負有輔導、管教學生,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等健全人格之義務,竟於起訴書所載時、地,以起訴書所載方式,貶損少年林00之人格評價,令林00受到羞辱,實非允當;並參酌本院依職權向該校調閱之輔導資料紀錄(詳如附件),少年林00自108年間起,即有多次未能專注、干擾上課、脫序行為,多數老師均有制止、勸導、甚至通報、開會等努力,但仍無改善效果之紀錄,可見教師辛苦難為!益見被告本案所為,固非允當,但已是長年情緒及無奈累積所致,一時無法控制所為;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也表明願意調解之意願,被告自95年起至112年止,多次指導學生參與科學展覽、美術比賽、語文競賽、推動本土教育、獲得臺南市政府獎狀及發表方案、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獎,有獎狀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本案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內容:輔導紀錄編號 日期 輔導紀錄 1 108年1月18日 ○○下課玩沙子,玩得全身是沙,調皮和他班同學互相潑沙,請爸爸協助叮嚀玩耍時安全規則。 2 108年3月6日 ○○最近上課很不專心,常轉頭和同學講話,或是玩橡皮擦鉛筆等。也發現課本亂畫有破洞,希望老師可以對他嚴格一點,給予適時的處罰。 3 108年12月2日 孩子拿兩個同學的自動筆筆芯盒,並弄壞其中一個,同學希望他賠償,爸爸說會用孩子的零用錢買一個新的還給同學。 4 109年1月10日 孩子上課常不專心,總是玩文具等物品,有時會故意搗蛋,在連絡簿作記號,爸爸在家會扣點數假日禁足。 5 109年3月27日 孩子在英文教室拿老師的橡皮擦,小朋友發現後告知老師,○○承認並拆解了無法使用,請○○回去和爸爸一起想辦法買一個歸還。隔天發現○○頭髮中間有被剃掉,說是爸爸剃的。說爸爸也有帶他去警察局。 6 109年4月22日 發現班上放在櫃子上的飲料少了3罐,經詢問,孩子透過小朋友承認是他拿的。第一次是在一、兩週前,因為沒有帶水壺口渴所以拿來喝。第二是昨天很想喝所以一次拿了兩罐喝。除了賠償外,告訴爸爸希望透過老師給一次機會,在班上能自我約束表現好,不再拿他人物品,給予處罰。請爸爸先不處罰他,再看看是否有改進,也請家人多花時間多和孩子聊聊天,了解他在學校的生活狀況,並適時給予正確的價值觀。今天小朋友發現自己的貼紙在他的鉛筆盒上,孩子說是他撿到的,就把它貼在鉛筆盒上。 7 110年1月3日 ○○個性急,無法耐心等待,肢體動作大,常碰撞同學,紛爭不斷,常需知會家長,上課極易分心,需常不斷提醒並移走導致分心事物,因而影響全班上課,但其實是貼心的孩子,會主動幫忙。 8 110年6月11日 ○○上課分心多話的程度,常干擾到上課,重新安排座位時,將與他容易聊天或玩的同學錯開,稍有改善,但仍易衝動,坐兩腳椅的狀況多次提醒,仍未見改善。 9 110年9月17日 ○○放了暑假長假回來,學習行為無法專心,上課忍不住玩手邊物品或者看自己喜歡的書,開學三週以來,每堂課都要任課老師再三提醒,將導致分心的物品抽離才能稍微跟著課堂的學習活動。 10 111年1月5日 ○○上課分心狀況不斷,常會干擾上課,告知家長其在校情況,父親會嚴懲,但成效不佳,座位與同學分隔,干擾稍減,但常無法專注,私下做自己想做的事,需常常提醒,課業因有上安親班,能按時完成。 11 112年3月5日 ○○上課分心狀況不斷,常會干擾上課,告知家長其在校情況,父親會嚴懲,但成效不佳,座位與同學分隔,干擾稍減,但常無法專注,私下做自己想做的事,需常常提醒,課業因有上安親班,能按時完成。 12 112年4月14日 科任課吵鬧、午休時間吵鬧,導師的課有比較收斂,但一樣無法克制自己,行為讓人非常難以忍受。 13 112年5月15日 偷爺爺的錢,好幾千元,然後到學校請隔壁班同學幫忙買零食,再給同學跑腿費。這樣的行為很多次,當導師發現行為不太對勁時,趕緊告知家長,才發現那些錢都是偷的,家長立即處置,也告知導師,嚴格禁止學生在學校吃零食,除了學校給的午餐、乳品、水果,其他一蓋嚴格禁止。 14 112年6月12日 自然課上課時,竟然跟同學在玩遊戲,擦搶走火上演互打的行為,互抓對方下體,導致同學隔天不敢來學校。導師知道之後,立即告知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以及性騷通報,雙方家長都有到校開會,會後決議不進行調查,但請學校進行輔導工作。 15 112年8月24日 自然老師反應整理實驗器材時,大聲嬉鬧,需叮嚀才收斂。已提醒遵守科任課的秩序。 16 112年9月14日 在上課時常有發呆、分神、向後轉看著後面發呆的動作,已提醒要專心上課,不要發呆。 17 112年9月18日 音樂老師反應未帶直笛且上課秩序需加油,已提醒記得攜帶直笛,遵守音樂課秩序。 18 112年9月22日 英語課時,老師請○○起立回答問題,他不聽從老師指示,拖了很久才坐著回覆答案。已提醒要配合英語老師上課 19 112年10月2日 在自然課、國語課上課期間拿安親班給的數學評量出來寫,已跟爸爸告知此事,說明上課應該認真聽講,若是在上課不聽課只寫評量,將是本末倒置的行為,爸爸也告知會再告誡○○。 20 112年10月5日 ○○上課總是坐兩腳椅,已提醒坐兩腳椅非常危險,但效果不彰,他依然繼續坐兩腳椅。 21 112年10月12日 閩南語期中考試,同學收卷時考卷不慎掉落地上,○○竟然用踢的,將考卷踢給閩南語老師。已告知○○這麼做是很不禮貌的事。 22 112年10月12日 ○○在課間活動時間練習跑步時,故意拉住同學的手,導致同學的手拉傷,無法寫字且請假休養,已告誡學生這樣做非常危險並傳訊告知家長。 23 112年10月16日 自然老師請○○上課不要兩腳椅,因會發出噪音影響同學上課,且擔心○○發生危險。 24 112年10月31日 閩南語課時拿出橡皮筋來玩,老師發現後立即制止,但○○繼續玩,老師提醒○○上課認真。 25 112年11月2日 英語課發期中考考卷,特別針對某位同學嘲笑說英文不好、聽不懂英文,已提醒○○不要嘲笑同學。 26 112年11月3日 一、二節上社會課時在課堂上說好幾次 「口交」,第四節上國語課在課堂上說 「屁眼」,已提醒○○用字遣詞須顧慮場合及同學感受。 27 112年11月6日 全班考試時自己拿剪刀出來剪紙,當下立即制止,並請家長協助處理。 28 112年11月8日 下午三點多接獲班上女同學告知,○○透過網路聊天室傳送動漫色情圖片、影片給她,女同學已經說不要了,○○還是硬傳送給她,違反女同學意願。導師知道後立即通知校方(訓導處)進行校安通報,後續由輔導室介入輔導。 29 112年11月9日 ○○在自然課中說出與課程無關的不恰當字眼「AV女優」,自然老師立即告誡並制止,但已經影響班上同學上課情緒。 30 112年11月14日 ○○上課中拿出紙摺的劍出來把玩,有分心的狀況, 已提醒上課應該專心,並要求收進書桌裡。 31 112年11月14日 ○○塊頭大,好幾次會用手肘勾住班上弱小男同學的脖子,或是熊抱弱小男同學,導致對方不舒服。已提醒○○這些行為都可能造成同學受傷,並請○○勿再這樣做。 32 112年11月14日 下午到虹韻文創中心參加音樂比賽,○○在會場嬉笑吵鬧,干擾同學練習口琴,被口琴老師制止。已跟○○提醒要安靜,並且不能干擾同學練習。 33 112年11月16日 ○○午休時拿剪刀剪紙、撕膠帶黏貼,因音量過大干擾到同學午睡,同學因而發出抱怨,已請○○降低音量,避免干擾同學午休。 34 112年11月16日 搭乘遊覽車前往安順國中職業試探的回程,○○在車上說出一些不得體的言語,「情趣用品店我去逛過好多次」,已請○○勿再繼續說。 35 112年11月24日 在社會課的課堂上剝橘子皮,在經過社會老師制止後,隔了五分鐘趁老師不注意,又開始剝,社會老師請他把橘子收起來,他開始拿出剪刀剪紙,分心的行為需要老師時時提醒才能專注。 36 112年11月30日 國語課時又拿出剪紙出來玩,分心的行為依舊持續出現,需要老師時時提醒與叮嚀上課要專心。 37 112年12月4日 數學課的課堂上,趁著老師不注意,又拿出美工刀在桌面上割紙,老師提醒危險並要求收起來,上課分心行為需要老師時時提醒。 38 112年12月7日 ○○因為忘記靠椅子而使得小組被扣分,同學因為無法諒解而怒眼相向,○○因此而故意再次不靠椅子離開教室再被扣分。導師於是藉此機會跟全班孩子宣導,同學難免會犯錯,我們應該以鼓勵代替責備,試著同理去提醒,而不是怒眼相向或是怪罪。另一方面,不小心犯錯了,我們應該提醒自己不要再次犯錯,要以群體榮譽為重,而不是故意再次犯錯去回應班級同學。 39 112年12月8日 上課依然會分心拿出摺紙來玩,需要老師叮嚀提醒才會認真。午休時間也不午睡,會摺紙發出噪音干擾同學午休,需要老師提醒才安靜。 40 112年12月12日 升旗時,○○雙手會故意去搓前方同學的背部,讓前方同學無法忍受,接草就用腳去踢前方同學的椅子,讓同學不堪其擾向老師報告。已經提醒○○不可以故意動手或動腳去侵犯同學,同學間應該互相尊重。 41 112年12月12日 ○○跟同學之間的互動對話常有不禮貌的語詞出現,總是把「屁啦」、「去死」等諸如此類的話掛在嘴邊,跟同學的對話內容也相當不客氣。已跟○○提醒要避免說出這樣不客氣的話,跟同學的互動對話應該要有禮貌。 42 113年1月4日 向家長說明該生轉學至今,已慢慢適應班上的作息和規則,但仍有幾件事要請家長協助勸誡: 1.該生習慣做兩腳椅,已提醒該生這種坐姿非常危險,如果重心不穩向後仰,是會造成嚴重傷害。該生會在聽到提醒時,會用單腳左右向後挪動方式來放平椅子,但也因此產生一些噪音,且在不久後,該生又會做回兩腳椅狀態。 2.該生上課會拿出剪刀、美工刀來切割鉛筆盒內的橡皮擦或一些小用品,老師上課如發現都會立即給予提醒。 3.該生剛轉來隔天,就和班上鄭生用挑釁的語氣去激怒蔡生,導致蔡生因情緒失控動手打人,該生不但不停止挑釁的行為,還刻意以蔡生動手的事件來放大關注焦點。老師已提醒該生,我們班是一個很和諧的班級,不容許有挑釁、或刻意破壞班級氣氛的意圖或行為,也希望他能學習班上同學間良好的相處模式,盡快融入班級。 4.該生在老師發考卷時,因同學誤拿他的 考卷, 他就說出"shit"的字眼,雖然對 方同學沒有聽到,但老師也提醒他在班 上是禁說髒話,這是提高自己的品格的 事,請他要留意。 43 113年4月10日 該生和班上幾位同學,被發現模仿叫外送方式,付錢讓班上王生偷跑出去校外幫忙買飲料、零食,該生甚至協助遮擋監視器,好讓王生爬牆出校外。 老師詢問該生,如果王生在往返學校的路程中發生意外,誰該負這個責任?誰又可以承擔後果?因此凡事都應該三思而後行,不能只想到自己。 針對此事。學務處及導師皆給予該生愛校及愛班服務的方式來抵過。 44 113年5月3日 該生在英語課排隊時,對著前面男同學用歌唱方式唱"XXX乖乖,褲子脫下來,讓我摸摸,給你100元",同學在當下有提醒該生不要再唱,但該生仍持續唱了 2-3次。 針對此事,老師及生教組有個別向該生表示該行為已觸及性平法的規定,如果對方要求提出調查,是需要送性平會處理。 爸爸對於此事表示,會再對該生進行勸誡,但因該生類似的行為已非初犯,擺明就是不聽勸,因此如果日後再犯,學校該怎麼處置就依法辦理。爸爸認為該生真的需要為自己的所做所為學習承擔後果,否則再多的勸誡都是於事無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507號被 告 廖00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00前為林○民(民國000年0月生)就讀臺南市進學國民小學5、6年級之導師,並知悉林○民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廖00於112年11月6日間,因不滿林○民於參加圈詞考試時擅為剪紙行為,竟基於以強暴犯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之林○民同班同學均得共見共聞之教室中,以不詳玩偶丟擲林○民所使用書桌,並踢踹其書桌導致物品散落,復以「你很爛」等語辱罵林○民,而以強暴方式侮辱林○民,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民之父林○○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現被害人林○民於圈詞考試中剪紙,因此加以制止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林○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林○○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臺南市中西區進學國民小學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暨訪談紀錄(校安通報序號0000000)、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CP00000000、CP00000000)各1份。 證明被害人林○民同班同學B生、C生、D生、E生、F生於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調查訪談中陳稱,被告有以玩偶丟擲被害人書桌、踢踹其書桌導致物品散落,並有以「你很爛」責罵被害人林○民之事實。 5 告訴人提供對話紀錄截圖1張、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佐證被告於案發後,以手機拍攝被害人林○民在教室中之影像(班上同學均在場),指責被害人林○民於圈詞考試中剪紙為不尊重老師、不尊重考試之舉動,被告並將影像傳送給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對兒童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 佳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 佳 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2項、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侮辱等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