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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8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羽威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羽威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羽威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至檢察官雖認被告亦涉犯同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然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打被害人巴掌,並與被害人發生拉扯致渠受傷,此係被告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難認有何騷擾之情事,自不符合同法第61條第2款之構成要件,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上開保護令裁定之效力,對被害人為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造成被害人受傷,有所不該,並考量本案係被害人先出手朝被告扔東西、甩巴掌(見警卷第16頁),被告復還手、並與被害人發生肢體拉扯,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表示不提出告訴(見警卷第17頁),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606號被 告 林羽威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羽威與A02為前男女朋友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羽威前因對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31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A02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之侵害,不得對A02為騷擾之行為,應遠離A02住居所(住址詳卷)至少100公尺,而本案保護令內容為林羽威自114年4月8日8時58分許起所知悉。詎林羽威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4年10月5日19時59分許,在臺南市歸仁區A02居所(A02同意林羽威居住於該處)內,打A02巴掌,並與A02互相拉扯,致A02受有右手輕微擦傷等傷勢(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羽威於偵訊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314號通常保護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證明林羽威前因對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4年3月25日以本案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A02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之侵害,不得對A02為騷擾之行為,應遠離A02住居所(住址詳卷)至少100公尺,而本案保護令內容為林羽威自114年4月8日8時58分許起所知悉等事實。 4 傷勢照片6張 證明被害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勢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上開犯行,雖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多款行為,然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態樣,被告以同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請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鄭 涵 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 芝 嘉(本院按下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