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8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筱慧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筱慧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補充證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182486號函」、「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書」。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筱慧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並知悉保護令裁定內容,經主管機關通知依期參加處遇計畫履行事宜後,竟未依該保護令之內容,確實執行處遇計畫,致無法在履行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及違反保護令內容所定義務之程度、情節;暨衡以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均詳卷)、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論罪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4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張筱慧於民國113年9月23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133號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㈠認知教育輔導(內容:情緒管控、暴力認知、正向溝通)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㈡精神治療(內容:藥物認知、生活重建、病識感)6個月,每2週至少1次。惟張筱慧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卻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於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如實完成本案處遇計畫(精神治療欠缺5次)。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筱慧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133號通常保護令裁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2月24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034888號函暨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2月25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035343號函暨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25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055105號函暨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6月18日南市衛心字第1140130813號函暨送達證書、聯繫紀錄等資料附卷可參,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