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9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景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野蠻世界-野蠻手癢包」遊戲卡參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基於一己之貪念,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竊取之物之價值固非稱高,惟被告先前即因多次犯竊盜罪經判刑處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猶再為本件犯行,受刑罰而知警惕慎行之反應力容有欠缺,且未就造成之損失進行補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實行本件犯行而竊得之「野蠻世界-野蠻手癢包」遊戲卡3包,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452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10日20時10分前之不詳時間,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A0000002,徒手竊取放置於貨架上之「野蠻世界-野蠻手癢包」遊戲卡包3包(價值共新臺幣207元),嗣以不詳方式將所竊得之遊戲卡包打開封膜,自序號位置刮除銀漆取得序號及密碼,竊取儲值序號及密碼得手。嗣A04將使用過後之遊戲卡包放回貨架,以避免竊盜犯行曝光。因店長A03退貨予遊戲廠商時經告知上開遊戲卡包已儲值使用,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3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4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告竊取之遊戲卡包序號儲值紀錄。
㈣被告放回貨架之遊戲卡包翻拍照片。
㈤被告遊戲帳號申設資料(暱稱:畢竟深插過)。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相近時間先後竊取如遊戲卡包3包,主觀上係基於竊盜之單一決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被告竊得上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惟查,被告利用店員不察之際,先行取得遊戲卡包3包,並置於實力支配之下而既遂,主觀上係出於竊盜上開物品之不法所有意圖而為之,且依本案犯罪情狀以觀,被告係於店內無人得以查看之地點將遊戲卡包開封,竊取卡包內之遊戲序號及密碼得手,其犯罪行為業已既遂,應認被告毀損封膜及將序號、密碼儲值於遊戲使用,僅屬「事後處分贓物之當然結果」而不具可罰性,亦非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