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附 民 原告 AC000-A114363(身分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法律扶助)附 民 被告 曾清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5年度侵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